|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2023-12-11 |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2023-12-11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休环审函〔2023〕16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11日我局对关于****《年产500万只卡式炉(便携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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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年产500万只卡式炉(便携炉)项目 | **** | 休环审函〔2023〕16号 | 你单位报来《行政许可申请书》、《年产500万只卡式炉(便携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经济开发区燕窝板块,项目占地面积约12927.80m2。**主体工程(1#生产车间,2F),辅助工程(综合车间,3F;辅助用房),公用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设施)等。总建筑面积约10821m2,购置冲压生产线2条、静电喷塑线1条、搪瓷加工生产线1条、丝网印刷机、组装线5条等设备,建成后年产500万只卡式炉(便携炉)。项目总投资10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投资占比1.98%。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严格《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丝网印刷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天然气固化炉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相关标准,并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管控要求;印刷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食堂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 2、运营期餐饮废水经隔油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限值后经厂区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3、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消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喷塑粉尘收集后回用于喷塑,打磨粉尘、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项目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实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或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