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2023-10-19 |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2023-10-19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休环审函〔2023〕14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9日我局对****《**市市政****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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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市市政****基地项目 | **** | 休环审函〔2023〕14号 |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市市政****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市市政****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燕窝板块。项目用地约46.6亩,总建筑面积为16686.52平方米,****搅拌站约2400平方米,水稳站(含料场)1056平方米,科研楼3097.76平方米,厂房3762.12平方米,并购置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全厂建成后可实现年产35万吨沥青混合料、25万吨水稳碎石、1500吨乳化沥青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投资占比3.5%。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严格《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其中,①沥青混和料生产石料卸料及堆存粉尘通过石料堆场喷淋设施洒水抑尘,铲车铲料粉尘通过料仓顶部设有喷淋设施洒水抑尘;②沥青混和料和乳化沥青生产沥青罐、沥青搅拌、成品出料等沥青烟废气引入烘干滚筒燃烧器燃烧与烘干滚筒燃烧尾气经烘干滚筒尾端布袋除尘器+冷凝器+锻后焦吸附处理,筛分入仓废气、铣刨料上料、破碎粉尘各经布袋除尘器处理,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要求,原则上按照颗粒物、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沥青烟气、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③矿粉储仓呼吸废气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④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经管道收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GB13271-2014)表3中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⑤项目水稳碎石生产中水泥料仓上、下料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⑥石料装卸、上料及输送粉尘和堆放粉尘通过喷淋洒水抑制降尘,输送皮带为密闭式;⑦车辆运输扬尘通过道路硬化,路面进行冲洗、清扫,洒水降尘措施处理;⑧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高于屋顶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m。 2、****搅拌站清洗废水、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等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通过隔油池+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办公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中心****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标准。 3、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消声等措施后,项目东、南、西侧厂界昼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北侧厂界昼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乳化沥青包装桶、沥青储罐油泥、废导热油、废导热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不合格石料可外售;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沥青拌合残渣、吸附废气的锻后焦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5、项目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在沥青混凝土生产区、导热油贮存区、沥青储罐区及危废暂存间实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或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3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