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2023-09-08 |
| ****办 | 生成日期:2023-09-08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无文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市****公司《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即日起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分局项目管理股。
电话:0559-****892,传真:0559-****323
监督电话:0559-****323
地址:****大楼708
邮编:245400
2023年9月8日
项目名称: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燕窝路与新塘路交界处西南侧孵化器 1#****科技园)
环评单位:复岘环保****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主要租赁厂房1925平方米,对租赁厂房进行改造,其中注塑生产区约800平方米,模具维修区原料区、包材区、成品仓库等面积约900平方米,办公区约1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20台、破碎机2台及空压机等相关其他辅助设施5台套。形成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投资占比8.67%。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气:项目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移动式集气罩收集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相关标准;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破碎机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区四周界外100米。
(2)废水:运营期产生的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相关标****园区管网排****处理厂处理。
(3)噪声: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消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电火花碳渣、废电火花油、废电火花油桶、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原料包装袋、废金属屑、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可外售,不合格品及塑料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
公众参与情况:**市****公司《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县政务服务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