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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符合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取得该项行政许可,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你公司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独立、客观、依法从事代理记账,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恪守会计诚信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公司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殷慧,办公地址为**省**市新****社区白沙洲路1132号,公司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你公司若变更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部****公司代理记账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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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