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财政局关于准予新化商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的批复

审批
湖南-娄底-新化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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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公司从事代理记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6-29 17:11

******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符合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取得该项行政许可,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你公司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独立、客观、依法从事代理记账,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恪守会计诚信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公司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殷慧,办公地址为**省**市新****社区白沙洲路1132号,公司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你公司若变更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管理部****公司代理记账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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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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