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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布,请知悉。 ****(公司) 2026年6月26日附件1**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包括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和雪茄烟零售点。经营者在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之间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遵循变更后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相关合理布局规定。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雪茄烟及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二章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以下简称“零售点”)第四条零售点按以下条件设置:(一)**街道、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区范围内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距离最近零售点不少于300米;(二)以行政村为单元,****中心集贸区的,常住人口不足300人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300人的,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政府统一规****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范围内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0米;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距离最近零售点不少于500米;****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等场内区域,零售点与场内区域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市场外围沿街零售点间隔距离按不少于100米设置。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距离最近零售点不少于300米;(五)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1.经营场所进出口位于居民小区、农场、高等院校、工矿企业等地区域内部的零售点,应按内部常住人口数量设定零售点数量。常住人口不足500人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超过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该区域内部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2.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场内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与场内零售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且不得设置在同一楼层。3.封闭式****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服务区内,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在建工程零售点应设置在工程项目内部的便民消费区域且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以上2年以下。施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建工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5.部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6.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旅游景点内部设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火车站、****广场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7.旅游景点、大型节目演出地等外围游客集散地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第五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公共利益原因,导致原零售点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许可证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第六条 由本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给予适当放宽,每名经营者在本辖区内仅限享受一次该放宽政策:****部队)依法退出现役,自退役命令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且持有中华人民**国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具体放宽标准如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一级,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二级,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60%执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三级,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距离、数量限制,经营场****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除外:(一)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申领许可证的,由本人经营,但仅限享受一次;(二)因新、改(扩)建等客观****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设置要求,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但仅限享受一次。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主体资格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二)经营场所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范围内待拆迁建筑等,但以下情况除外:候车大厅、候机大厅、****超市使用固定柜台经营的,在建工程或工矿企业彩钢板房、集装箱房、钢结构房等;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无墙体隔离可通行,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石油、天然气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能站(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加气、加电、****便利店除外;4.无法核查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或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建房、未装修完成的毛坯房等经营场所;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党政机关内部等;6.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培训及托管机构、母婴用品店、少年宫、文具店、玩具店等;7.****小学、幼儿园学生日常出入口间隔距离100米以内的。(三)经营模式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3.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规定第九条 雪茄烟零售点数量采用“数量控制”的模式,**辖区雪茄烟零售点设置3户,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第十条雪茄烟零售点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第十一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普通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方面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致。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及说明:(一)“中小学校”****小学、****学校、****学校、专门学校等。其中,****学校****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学校设置标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专门学校是指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幼儿园”是指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私立幼儿园;(二)本规定中涉及的“常住人口”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政府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自提供之日起1年内有效;(三)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超过、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四)本规定中不同区域的经营场所不互相作为参照物。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敦烟法〔2022〕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认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统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有关**街道和旅游景点、大型节目演出地等外围游客集散地的认定和解释,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街道的认定认定****街道为:河仓北路、河仓南路、**关北路、**关南路、莫高北路、莫高南路、雅丹北路、雅丹南路、飞天北路、飞天南路、绣壤路、通裕路、惠煌南路、惠煌北路、干休所巷、望月北路、望月南路、月泉路、瑞月路、碧月路、霁月路、胧月路、新月路、揽月路、干渠东路、干渠西路、**南路、**北路、小北街、**户街、北街巷、**巷、沙州南路、沙州北路、北台巷、**巷、电影院巷、鸣山北路、鸣山中路、鸣**路、文庙巷、**路、**巷、**路、党**路、党**路、**路、**路、天汇巷、问天巷、**巷、交警巷、九色鹿巷、渊泉路、天宇巷、广至路、**北路、**南路、龙勒路、**路、寿昌西路、寿昌中路、寿昌东路、惠泽路、**西路、**东路、凯盛路、效谷西路、效谷东路、修造厂巷、乐园巷、水电巷、乐园西巷、华盛巷、梨园路、阳关东路、阳关中路、阳关西路、市场巷、育才巷、新敦巷、三危西路、三危东路、西域西路、西域中路、西域东路、佛光西路、佛光中路、佛光东路、飞天茅台路、**路、花雨西路、花雨中路、花雨东路、灵岩路、昌浦路、汉唐西路、汉唐中路、汉唐东路、月映西路、月映东路、文博东路、双拥路、鼎盛路、**路、广源东路、广源西路、福康东路、福康西路、白马塔东路、白马塔西路。以上道路认定,经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及下辖单位、部门确认,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管养权限等发生变更的,以相应单位、部门最新批复、证明等规范有效文件为准。二、关于旅游景点、大型节目演出地等外围游客集散地的认定旅游景点、大型节目演出地等外围游客集散地,是指为游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票务兑换、交通换乘、行李寄存、休憩等基础服务,解决游客需求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鸣沙山月牙泉景区、《又见**》《乐动**》演出地、****中心、****、丝路遗产城、雅丹、阳关、****服务中心。鸣沙山月牙泉景区外围北至千年**月牙泉小镇名俗文化旅游景区,南至景区检票口,**景区东入口,西至景区西入口,其余景区有多个入口的,参考鸣沙山月牙泉景区。 附件3**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规则 为统一测量标准,规范勘验实施过程,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勘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下简称“间距”)测量及经营场所内部勘验。二、规范要求间距测量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对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三、勘验标准测量点以申请点和****中心,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扇门的,****中心为测量点;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参照点的,****中心为测量点;商场、超市、市场内以柜台、摊位区域为经营场所的申请点,以其柜台、****中心为测量点。如下图(红色标注点为测量点,下同): (一)非道路区域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非道路地面区域(包括步行街、市场内等情形)的间距测量,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二)道路区域1.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平直道路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2.申请点和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3.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曲线道路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4.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两侧,有人行横道的,按行人绕行人行横道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5.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两侧,无人行横道的,虚线车道区域按通行最短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如下图: 6.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单黄线或双黄线的道路两侧,按绕行人行横道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7.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线道路两侧,按绕行人行横道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8.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线道路两侧,无人行横道的,虚线车道区域按行人通行习惯最短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如下图:9.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实结合线道路两侧,无人行横道的,车道区域按虚线最短通行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其他区域按两点之间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10.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线道路两侧,存在阻碍通行固定障碍物的,且无人行横道,车道区域按直线最短通行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如下图: (三)特殊区域1.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以台阶、楼梯、电扶梯通行的,以其坡长进行测量,如下图: 2.申请点或参照点位于大楼内部不同楼层,以垂直升降电梯通行的,以楼层垂直层高进行测量,如下图: 3.封闭式道路中间存在**、地下通道的,以通过**、地下通道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四、附则(一)本规则所称障碍物,是指政府相关部门设置的导致行人无法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以及各类河流、湖泊、建筑物等物理屏障。包括但不限于桥墩、变压器、电信设施(柜)、隔离栏、绿化带等设施;固定花圃(盆、坛)、立柱、高度在70cm以上的台阶或其它影响人正常通行且无法直接通行、影响实施测量的固定物体。(二)临时性设置的相关设施、小区消防门、道路阶段性施工或放置物品影响测量等情况均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障碍物。(三)以上测量标准均为理想状态下的测量方式,实际测量中,核查人员应按照实际地形条件,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间距为准。
附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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