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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用琴
地址:******区长江长现代城二期39栋1304
联系电话:139****7965
邮政编码:241000
致:******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6月27****公司以顺丰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关于******基地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公司未通过工信部审核,未完成备案,不具备合法的无人机市场投放条件,实属违法产品。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对于用于测试飞行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即可,并无要求备案完成后方可销售或通过采购活动参与竞标。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故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提供虚假资料中标,******公司****公司。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质疑供应商通过网络平台“东成官网”查询截图,该平台非官方认可的查询渠道,非官方统计报表,******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填报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小组审查,填报数据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且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核查到******公司为小微型企业,故质疑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6月30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