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 2024-2026 年农田整治及基础设****基地配套引供水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浙****开发区17号大街2号201室
被投诉人 1 :****农业农村局
地址:**县罗阳镇泰庆南路153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县罗阳镇文祥大道588号(宏飞商务楼3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17号大街2号201室
当事人:****农业农村局
地址:**县罗阳镇泰庆南路15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 **县 2024-2026 年农田整治及基础设****基地配套引供水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于2026年5月12日要求投诉人补正,并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全面审查,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该条确立了“实质性响应”以招标文件明文规定为判断基准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投诉人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10项设备填报两个品牌及产地信息,使用“/”分隔,导致每一项设备的产品指向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使评审专家无法判断其实际履约时将提供何种产品组合,亦无法核实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节能认证等是否真实匹配。虽然招标文件未明文定义“备选方案”,但“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投标备选(替代)方案”的禁止性条款已载入“供应商须知”第4.1条,属于实质性要求。投诉人以单一报价对应双品牌配置,此种情形已超出合理技术选型或品牌替代说明的范畴,实质上构成规避“禁止备选方案”规定的变相行为。
(二)关于强制节能产品响应问题,尽管招标文件未写明“型号必须完全一致”,****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政府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投标产品型号必须能对应到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之内。投诉人以系列型号或模糊品牌响应,未能清晰证明所投产品属于认证型号,已构成对强制采购政策的形式规避。评审专家据此质疑其合规性,具有正当依据。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本案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委员会进行论证,属于协助答复的合法程序,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禁止的“擅自重新评审”。该复核行为未改变评审方法,仅是对原评审结论的再确认,程序合法。
综上,投诉人的投标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废标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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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
附件信息:
行政裁决书(2024-2026 年农田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工程).pdf (2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