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分表(2025年版)

审批
安徽-淮北-濉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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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工业、交通2026-06-10
****
****行政许可分表(2025年版)
****行政许可分表(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6-10 10:39

十三、****运输局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机关:****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人民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4.《**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20日**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省****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机关:****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20日**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省****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乡、民族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省****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 ****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政府国防交通****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运输站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客运站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订)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的,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原省级“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运输部门;原市级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运输部门。
3.《****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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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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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转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估,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转报决定(不予许可或者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通过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超过法定期限许可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许可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在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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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