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小学课桌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临**招贤路198号
被投诉人 1 :****供应站
地址:****市**区新柳大道91****广场A座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三中路64-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为评分条款,与投标产品质量无任何关联,不符合招标评分条款设置的核心原则。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分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所投标记“●”号产品材料(部件)带下划线“_”的技术参数,提供2021年以来具有CMA 标识的检测(检验)报告(如有)。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课桌椅生产工序繁多,对生产安全、环保标准均有严格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安全、环保及生产管控能力,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评审因素。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对,投诉人在该投诉事项中针对检测报告“2021年以来”年限设置的事项内容未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中的其他事项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对于针对检测报告“2021年以来”年限设置的投诉内容,经审查,本项目课桌椅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与生产工艺持续迭代更新,限定供应商提供2021年以来的检测报告,能够客观体现产品现行质量性能,切实保障评审结果精准公允。该条款仅针对检测报告出具时限作出规范,未对企业成立年限、企业类型等设置限制性条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关于针对检测报告“2021年以来”年限设置的部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中的其他事项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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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