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饮用水源地及入河(海)排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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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区饮用水源地及入河(海)排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区饮用水源地及入河(海)排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万元):109.691万元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

第二条合同标的内容

将原合同(一)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中“在汛期(4月-10月)加强饮用水源现场调查,结合现场踏勘、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并补充开展采样检测,分析汛期污染对水质影响程度。”

调整为:

“在汛期(3月29日-7月12日)期间,加强饮用水源现场调查,结合现场踏勘、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并补充开展采样检测,分析汛期污染对水质影响程度。”

将原合同(三)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中“2、开展入海排污口汛期水质专项调查工作。协助加强入海排污口汛期(4月-10月)水质管理,通过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补充检测等方式,识别排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调整为:

“2、开展入海排污口汛期水质专项调查工作。协助加强入海排污口在汛期(3月29日-7月12日)期间的水质管理,通过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补充检测等方式,识别排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合同标的内容“项目成果”

将原合同“项目成果”中“

1、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

《****水库水质状况技术分析报告》,每月1份,共11份;

《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情况技术分析报告》,共4份。

2、入河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

《**区入河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报告》,共4份。

3、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

《**区入海排污口常态化调查技术报告》,共4份。”

调整为“

1、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

《****水库水质状况技术分析报告》,每月1份,共8份;

《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情况技术分析报告》,共3份。

2、入河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

《**区入河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报告》,共3份。

3、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支撑

《**区入海排污口常态化调查技术报告》,共3份。”

第三条合同价款

将原合同中“第三条合同价款”中

“合同总额为人民币捌拾玖万捌仟壹佰陆拾贰元整,小写¥1,096,910.00元,包含项目开展产生的一系列支出以及税费。合同费用采用包干制,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调整为:

“合同总额为人民币柒拾柒万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小写¥774,497.00元,包含项目开展产生的一系列支出以及税费。合同费用采用包干制,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四、第五条项目服务期限

将原合同“第五条项目服务期限”中

“1、项目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1个月;”

调整为:

“1、项目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五、第六条付款期限及方式

将原合同“第六条付款期限及方式”中

“财政性付款,付款期限及方式如下: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首期款,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

2、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中期款,即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小写:¥550,000.00元);

3、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即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小写:¥366,910.00元);”

调整为“财政性付款,付款期限及方式如下: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首期款,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

2、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中期款,即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小写:¥550,000.00元);

3、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即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小写:¥44,497.00元)”。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2026年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上级部门对水生态环境要求进一步改善,各区需强化水生态环境专业管理能力,进一步拓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并增加近岸海域岸线海漂垃圾聚集摸查工作,原合同工作内容中未能覆盖相关工作要求,已无法有效满足后续水环境管理的工作需求。

根据财政收支平衡的要求及上述工作需要,同时,**区饮用水源地及入河(海)排口规范化管理技术服务项目开展顺利,乙方已完成部分工作成果,可以提前交付阶段性工作成果。为充分实现原合同目的,推动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拟在原合同基础上对项目成果、服务期、付款期限与方式进行变更。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7月8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区**二路96号

联系电话:****0943

传真:****9656

合同备案机构:****

地址:**市**区景**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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