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区秋江****处理厂设备更换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银行幸福广场C栋1406室
被投诉人1:******公司
地址:**市**区翠柏路百翠综合楼5楼
被投诉人2:****政府****办事处
地址:**市**区阮桥集镇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1:******公司
地址:**省****银行幸福广场C栋1406室
当事人2:******公司
地址:**市**区翠柏路百翠综合楼5楼
当事人3:****政府****办事处
地址:**市**区阮桥集镇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评委会以我方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为由,向投诉人发出询标通知。……由于无法补充关键证据,评委会最终仅依据投诉人提交的不完整信息,认定投诉人‘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据此作出废标决定。”问题,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因对采购人书面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委会以我方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为由(即触发财库〔2026〕2号文规定的“异常低价”审查情形),向我方发出询标通知。我方接到通知后,立即着手准备《制造商**独家代理合同》《成本分析明细表》《报价合理性说明》等核心证明材料。我方在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文件时,遭遇了技术障碍。系统仅允许上传一个文件包,且未在显著位置提示可上传多份附件或进行分卷压缩操作。由于专业软件通常支持多文件上传,该系统的限制性设置缺乏明确提示,导致我方未能一次性将全部证据上传。我方随即在询标规定的 30 分钟时限内,第一时间致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因系统上传数量受限,恳请允许通过邮件或再次询标等其它方式补充剩余的核心证据,以保证评委会能够充分了解我司具备厂家独家一手货源、因渠道优势产生的合理低价。然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电话中表明了已经将情况跟评审转达了,但是还是剥夺了基本的申辩权未给予任何变通方案。在询标时间尚未截止的情况下,我方二次致电沟通,依然被拒。由于无法补充关键证据,评委会最终仅依据我方提交的不完整信息,认定我方“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据此作出废标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第二条规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应当给予供应商合理时间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询价过程中虽给予了 30 分钟询标时间,但在投诉人因系统技术限制无法完整提交材料且请求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投诉人告知补正材料的其他途径,导致投诉****分行使。该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机关投诉处理期间,经重新组织专家评审,投诉人提交的成本分析材料已被认定为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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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