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2027 年度**市**县、**县、 **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 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包号包2)
三、采购日期:2026-04-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都安众鑫****公司
地址:都安瑶族****社区上岭屯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县**镇大桥街 33 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封闭框架协议采购,采购内容为2026-2027年度**市**县、**县、**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6年3月26日,采****政府采购网等法定平台发布项目征集公告;2026年4月22日组织开展开评标工作。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模式,评审主场设****交易中心,副场设****交易中心。
投诉人于2026年5月8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质疑函。2026年5月14 日,****中心****委员会主场专家开展质疑复核工作。本局依据《****中心****小组审核质疑函意见表》,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其质疑请求。
投诉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展全面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投诉人响应文件完全满足征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委员会作出 “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的评审结论错误,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请求:确认原项目符合性审查结论违法、无效;将投诉人纳入合格供应商范围,重新组织项目评审;撤销本项目原入围结果及已签订的框架协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第二十四条;
5.本项目征集文件《供应商须知》及第二章采购需求相关约定。
处理结果:综合全案证据、项目资料及法律法规规定,本局认定: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的服务要求,且文件实质性内容表述矛盾、标准不一。****委员会作出的符合性审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则正确,评审行为合法有效。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在案件审查阶段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人都安众鑫****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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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