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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公司:
经审查,你于 2026年5月19****机关提出的鹿****公司贮木场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 35 号)的规定,****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鹿****公司贮木场项目,属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林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鹿****公司贮木场项目使用林地位于**县黄冕镇大端村 6 林班 41 、39 、47 、8 、81 、79 、36 、44 、45.1、 45.2 、37.1 、37.2 小班范围内,使用林地面积 8.1529 公顷(IV 级保护林地面积 8.1529 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修筑《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七、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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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