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单位)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县三江—乌牛沿江片区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D-06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简述如下:
(1)根据《**县三江一乌牛沿江片区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B-12等地块图则》,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地块属于居住用地(07)—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因此土壤执行“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2)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地块原用途为居住用地、农用地,现变更为居住用地,符合上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情形。
(3)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住宅。1960年~1998年,地块内主要为农田和住宅;1998年~2020年,地块内大部分农田改为建设住宅,仅在地块东北角留有一小块用地为农用地;2020年,浦东村整体拆迁,住宅基本拆除,农田保持不变;2021年~至今,期间地块一直为空置荒地,因空置的地块未进行封闭管理,有周边居民在地块内开展农业活动,地块后续将开发利用为民生安置工程。
(4)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进行了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及人员访谈结果以及地块周边涉及的企业产污情况分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甲苯。
(5)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15个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地下水对照点、周边内河断面布设1个地表水采样点;现场采集76个土壤样品(包括地块内土壤样品63个、对照点土壤样品5个,土壤现场平行样8个);共采集12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地块内地下水样品8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2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2个);共采集2个地表水样品(包括1个地表水基础样品、1个地****实验室检测分析。
(6)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61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53项(小于本次检测检出限),可检出指标8项(pH、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7)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45项地下水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25项,可检出指标20项(pH、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耗氧量、氨氮、硝酸根、亚硝酸盐氮、氟离子、碘化物、铁、锰、钠、铝、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小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肉眼可见物、氯离子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开发,无地下水经口摄入和经皮肤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超标指标肉眼可见物、氯离子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无需启动后续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8)地表水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样品22项检测因子中,可检出9项,分别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为Ⅴ类,总氮为劣Ⅴ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指标浓度较高,其原因可能为其早期生活污水未纳管直接排放以及受到地块及周边的农业活动影响,其余指标均符合Ⅲ类水质要求。
综上,**县三江—乌牛沿江片区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D-06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敏感用地)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本地块下一步可作为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