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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4********223782T | 建设单位法人:潘施峪 |
| 范安兴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区 |
| **市**区厢竹大道63号 |
| **市**区西云江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5-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20-水**管理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区 **壮族自治区****区 |
| 经度:108.298889 纬度: 23.173056 | ****机关:******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2 |
| 南政务(生态)环审〔2025〕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684.16 |
| 263.5 | 运营单位名称:南****水库管理所 |
| 124********581665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51871XN | 验收监测单位:**天龙****公司 |
| 914********642129B | 竣工时间:2026-04-23 |
| 2025-04-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01 |
| 2026-04-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rmzfzcbm/ncnyj1/tzgg_27690/t****332.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东干渠渠首加固拦水堰坝1座;②对渠道进行防渗改造及清淤,长度共83.111km,其中渠道防渗改造总长60.475km,清淤疏浚22.636km;③改造加固渠系附属建筑物281座;④**配套运行管护道路5.03km;⑤建设灌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增设用水量测站112处。 | 实际建设情况:①东干渠渠首加固拦水堰坝1座;②对渠道进行防渗改造及清淤,长度共82.929km,其中渠道防渗改造总长71.937km,清淤疏浚10.992km;③改造加固渠系附属建筑物291座;④**配套运行管护道路2.37km;⑤建设灌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增设用水量测站112处。 |
| 根据现场情况局部调整及优化设计: ①东干渠、西干渠、石楞干渠、段选支渠内衬C25钢筋砼面板由80mm厚度变更为100mm厚; ②项目防渗改造及清淤总长减少0.182km,改造增加11.462km,清淤减小11.644km; ③改造加固渠系附属建筑物共增加11个; ④优化运行管理道路,总体减少2.66k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2、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已基本按照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2、项目已列出环保监测计划,根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污染物能满足各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网上公开。项目未收到周边居民环保投诉; 3、项目已整体按照环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并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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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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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区内灌溉水源主要依托上游4座水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灌区内灌溉水源主要依托上游4座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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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不涉及移民安置,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不涉及移民安置,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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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陆生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活动确保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便道及临时占地尽量选用已有的便道,或缩小范围,以减少对林地和灌草地的占用; (2)施工结束后,要尽快恢复工程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减少外来物种可利用的生境,以防范和限制外来物种入侵;落实监督机制,保证各项生态措施的实施。 (3)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开挖和活动范围,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严格按照施工作业顺序和进度,保证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2、水生生态保护措施 (1)保证生态流量,避免河道断流,上游4座水库均设置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本评价要求在不满足河流生态流量要求时,停止引水,由建设单位监督并落实。 (2)涉水工程、渠道清淤工程等应尽量避免在鱼类繁殖期进行施工,选择在枯水期及停灌期进行,以免造成鱼类**下降。 (3)运营期应控制施肥量、调整肥料结构,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不断提升农民科学施肥水平,促进化肥减量增效。 3、水土保持措施 (1)对于被占用土地属性,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根据施工迹地生境条件特征及各工程区域植被恢复、植物绿化及景观美化等多方面生态功能要求,拟定需要恢复的植被类型;最后结合工程施工地路等工程在空间上布设情况,进而拟定工程的生态修复区的划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1.陆生生态保护。 (1)项目占地均在灌区原已征水利设施用地范围内,项目设计优化调整后,临时占地比环评阶段减少; (2)施工中对开挖地段植被及表土就近保存培植,施工结束后按因地制宜原则完成临时占地植被恢复; (3)项目****施工队伍职工环保教育,施工人员行为规范。项目设置专业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按照施工作业顺序和进度,保证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2.水生生态保护。 (1)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的水**配置方案向灌区分配水量,在满足用水量红线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灌溉保证率;****水库调度规程,优先考虑保证下游生态基流的下泄,西云江灌区生态基流按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下放,****水库按多年平均流量的20%下放,在此基础上,发电用水服从灌溉用水要求。 (2)本工程涉水工程及渠道清淤工程充分考虑了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工程区地形地质条件、水工布置、导流过水要求,选择在枯水期及停灌期施工。工程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同时,未造成河流断流,对下游的水环境影响有限保证了下游的生态流量,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3)在十四五期间,**区重视农业面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农业农村局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科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通过合理施肥和合理喷洒农药,科学管理耕种方式,减少总氮、总磷的流失和农药污染地表水,减缓农业面源污染,有助于提高周边水体水环境质量。 3.水土保持措施。 (1)项目施工采取分层开挖、分开堆放、分层回填方法,施工临时占地已恢复原地貌功能;; (2)根据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项目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施工结束后及时按当地适宜速成种完成植被恢复,; 施工中对开挖地段植被及表土就近保存培植,施工结束后按因地制宜原则完成临时占地植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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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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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