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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81MA48TYX45J | 建设单位法人:周兰芳 |
| 鲁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社区**大道1269号 |
| ****玻璃盖板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1-C3051-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社区**大道1269号 |
| 经度:113.****76000 纬度: 29.****8626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2-05 |
| 咸环审〔2026〕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281MA48TYX45J001W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800 |
| 53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81MA48TYX45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环****公司 |
| ****0107MABX36HG9J | 验收监测单位:**钟****公司 |
| ****0881MA49AGNB7C | 竣工时间:2025-05-31 |
| 2025-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30 |
| 2026-06-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wh-hsyhb.com/kepuzhishi/618.html |
| 本项目为玻璃盖板生产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阶段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年产电子玻璃盖板50万片。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阶段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超声波清洗/平板清洗、等离子清洁、喷油墨、烘烤、曝光、显影和清洗、检验测试、包装入库,AF喷涂及烘烤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阶段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墨废气、喷墨喷枪清洁废气经水帘净化预处理后与烘箱固化废气、AF喷涂废气、AF喷涂喷枪清洁废气、喷涂后固化废气一并通过“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达到《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强化车间四通道喷印设备逸散废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与治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要求,厂区内NMHC、颗粒物浓度应达到《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排放限值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喷墨废气、喷墨喷枪清洁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水帘净化处理后与AF喷涂废气、AF喷涂喷枪清洁废气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一起经2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2根15m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移动式活性炭箱处理后经洁净车间的抽排风系统排出室外。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楼顶高空排放。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洁净车间废气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洁净车间废气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的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监测结果,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表B.1排放限值标准。 |
| 废气处理设施由1套变为2套,排气筒由1根变为2根,固化废气由有组织变为无组织排放。 喷墨后固化废气所使用的光阻油墨用量很少,产生挥发性气体量较少,AF喷涂后固化废气所使用的AF防指纹液用量很少,产生挥发性气体量较少,固化废气有组织排放改为 无组织排放不会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根据监测结果,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表B.1排放限值标准。 未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后期生产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和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6.139 | 0.0906 | 0.7045 | 0 | 0 | 6.23 | 0.091 | |
| 0.307 | 0.045 | 0.352 | 0 | 0 | 0.352 | 0.045 | |
| 0.031 | 0.005 | 0.036 | 0 | 0 | 0.036 | 0.005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17 | 0.0017 | 0 | 0 | 0.002 | 0.002 | / |
| 0 | 0.111 | 0.111 | 0 | 0 | 0.111 | 0.111 | / |
| 1 | 隔油池+化粪池 |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 | 隔油池+化粪池 | 已监测 |
| 1 | 喷墨废气、喷墨喷枪清洁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水帘净化处理后与AF喷涂废气、AF喷涂喷枪清洁废气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一起经2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2根15m排气筒排放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 | 喷墨废气、喷墨喷枪清洁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水帘净化处理后与AF喷涂废气、AF喷涂喷枪清洁废气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一起经2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2根15m排气筒排放 | 已监测 | |
| 2 | 固化废气经移动式活性炭箱处理后经洁净车间的抽排风系统排出室外。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 | 固化废气经移动式活性炭箱处理后经洁净车间的抽排风系统排出室外。 | 已监测 |
| 1 | 采取厂房隔声、减震、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采取厂房隔声、减震、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 | 已监测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油墨渣、废包装桶、废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溶液、水帘更换废液、废显影液和清洗废液、废滤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普通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施外售利用或委外妥善处置,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厨余垃圾及废油脂交由具有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收运。本项目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和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普通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洁净区新风系统产生的废滤芯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危险废物:油墨渣、废包装桶、废PGMEA溶液、水帘更换废液、废显影液和清洗废液、废滤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位于2#厂房内3楼西**,占地面积17.6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区域、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 已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已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企业于2026年5月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5月29****环境局****分局予以备案并取得《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421281-2026-015-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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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45t/a,氨氮0.005t/a。****环境局****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11t/a、颗粒物0.001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环境局****分局《关于****玻璃盖板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的函》(赤环函[2025]158号),以及排污权交易鉴证书,本项目已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权指标,指标范围为:COD≤0.352t/a,NH3-N≤0.036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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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