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文号宁水审发〔2026〕78号 | 发布日期2026-06-25 |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有效 |
国道699线**至**(**境)项目工程跨红柳沟桥梁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6〕78号
****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国道699线**至**(**境)项目工程跨红柳沟桥梁建设方案审批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回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6年4月24日,水利****事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对随文报送的《国道699线**至**(**境)项目工程跨红柳沟桥梁建设方案》和《国道699线**至**(**境)项目工程跨红柳沟桥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同意技术审查意见。
国道699线**至**(**境)项目工程跨红柳沟桥梁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同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区、****水务局是该项目的建设监管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水务局备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提请**区、****水务局进行竣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如遇河道整治、堤岸整修维护等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等,你单位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抢险相关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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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