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国****集团有限公****公司:
《******局关于**—**天然气管道项目(**段)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蓝自然资报〔2026〕132号)及“**—**天然气管道(**段)”项目临时用地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3.0119公顷,其中,****示范区国有土地10.0850公顷(水浇地7.5459公顷,旱地2.5302公顷,田坎0.0089公顷);占用上都镇黄旗嘎查集体土地2.9269公顷(水浇地1.9911公顷,旱地0.7275公顷,田坎0.2083公顷)。该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9.1521公顷。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该临时用地用于项目建设中的表土堆放、深层土堆放、管沟开挖、施工作业、顶管及定向钻作业和施工便道等建设内容,其中表土堆放区、深层土堆放区、管沟开挖区、施工作业区和顶管及定向钻作业区合计11.7661公顷,施工便道1.2458公顷,总计13.0119公顷。******局要监督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局要监督用地单位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局要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的耕作层表层土剥离再利用工程技术措施要求开展作业,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国****集团有限公****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恢复耕种条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逾期不复垦的,******局代为完成土地复垦,相关费用向****银行申请,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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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
(联系人:王纪风,联系电话:0479-****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