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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于2026年6月4日、6月5日委托****对****新增EPS包装泡沫6000吨、EPP包装泡沫1200吨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新增EPS包装泡沫6000吨、EPP包装泡沫1200吨项目 (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新增EPS包装泡沫6000吨、EPP包装泡沫1200吨项目
(2)建设单位:****
(3)建设性质:扩建
(4)建设地点:**港城经济区******公司(租赁******公司2号金属配件车间、1号组装车间)
(5)建设规模:年产EPS包装泡沫7800吨、EPP包装泡沫1200吨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钱工
联系电话:137****9895
联系地址:**港城经济区******公司(租赁******公司2号金属配件车间、1号组装车间)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我司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反应问题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以便我们及时回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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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