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课桌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供应站
地址:****市**区新柳大道91****广场A座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三中路64-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涉嫌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中学课桌椅,采购人在国家及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校园日常教学及安全需求,设置了个性化技术要求与服务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本次招标采用涵盖报价、信誉、技术参数、质保、实施方案、设计及售后等多维度评价的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结合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的判定,质疑答复不存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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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