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3.0T)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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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3.0T)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技术参数得分情况分析,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功能目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制定基于采购人对磁共振设备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

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已形成,技术性能分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均围绕设备性能、诊疗效果、运维保障等核心需求设定。招标文件带“▲”的条款为实质性核心条款,事关设备安全与基础诊疗功能,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参数和无特殊符号标注的一般技术参数共开放270项负偏离空间,既包容不同厂商、不同规模企业产品的差异化设计,又守住整机使用质量底线,条款设置具备现实刚需,不存在刻意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贵公司所述招标文件参数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评分办法疑似为联影量身定制缺乏事实依据,为主观臆断,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将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属于高度集成的三类医疗器械设备,射频接收线圈作为直接影响图像质量和诊断准确性的核心部件,其与主系统的电气匹配、信号传输协议、接口兼容性等具有严格的系统适配要求。要求提供与整机同品牌的原厂线圈,系基于设备整体兼容性、安全性、稳定性和临床诊断可靠性的考量,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采购人基于实际使用需求、结合国家行业标准而设定。

经核查,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满足该参数需求,参数能形成有效竞争。同时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针对中小企业的排斥性条款,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均可凭自身资质与产品能力参与投标,并可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且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分”明确4项评审因素,设置了3个档次;“售后服务分”明确7项评审因素,设置了4个档次;每个档次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不存在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不会影响公平竞争。标书代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质疑事项4答复: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履约环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自主确定付款方式并载入招标文件。本项目预算 950 万元,为大型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包含设备海外备货、运输、现场开箱核验、机房屏蔽施工、安装调试、临床验收、固定资产登记等多重履约与资产管理环节。招标文件设置预付款、到货进度款、验收尾款三期分阶段支付模式,是兼顾财政资金风险管控、设备履约管控、医疗机构固定资产监管的合理安排。招标文件全部付款规则统一、无差别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未针对特定规模、特定类型供应商设置差异化付款门槛,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商务条件与项目无关、不合理限制排斥供应商”情形。

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付款时限设置强制性法定约束,即便招标文件未逐条列明采购人内部审核时限,采购人也将严格遵守法定付款最长时限,不存在无限制拖延审核、付款的空间。

三、本项目付款时间节点均有明确约束:

(1)预付款:合同签订、担保措施生效且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同时****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的预付款等值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无条件保函(包含电子保函),保函形式应当符合采购人的要求】,时限清晰;

(2)到货进度款:设备到货且开箱核对通过后,采购人收到付款材料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书面明确采购人审核付款期限;

(3)验收尾款:仅针对中小企业有法定60日封顶约束,大型企业无强制时限;(招标公告已明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中标人提交付款申请是财务结算通用前置手续,仅为资金支付的基础资料要求,不属于加重供应商义务的不平等条款;采购人付款节点全部标注明确时限,****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通用惯例,不存在权责失衡。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已明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0日付款期限强制约束仅适用于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情形,大型企业供应商不受该时限限制;针对中小企业中标人,采购人设立固定资产入库绿色通道,实际付款周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严格控制在60日内。

五、根****财政厅《****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桂财采〔2023〕92号)规定,采购人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本项目预付款金额285万元,财政资金规模较大,为防范供应商未按期供货、违约履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等额、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电子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财政资金风险防控政策导向;二是仅规范保函担保形式,未限定保函出具机构,商业银行、合规保险机构、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平台担保机构均可出具,未设置限制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门槛;三是独立见索即付保函为大型高端医疗设备采购通用商业担保模式,未超出合理履约保障范畴。

六、项目采购资金足额落实,预算执行合规本项目950万元采购预算已完成财政正式批复,采购资金足额到位,严格按照批准预算组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相关规定,不存在无预算、资金缺位导致拖欠供应商款项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政策支撑,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保函设置具备项目履约、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必要性;针对中小企业设立固定资产入库绿色通道兜底保障付款时限,不存在变相**账期、不合理加重中小企业资金负担的情形;全部商务条款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未设置与项目无关、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差异化限制条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基本原则;贵公司提出的各项理由均片面解读招标文件条款、混淆法规适用主体与适用场景,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5答复:招标文件15页第二章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已明确“交付的地点:****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55页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更进一步明确“交货地点:甲方院区内指定的地点。”,不存在交付地点不明确。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质疑事项6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功能目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制定基于采购人对磁共振设备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

同时,本项目评标标准中技术性能分评审采用得分制,即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某项技术参数要求时,按对应分值予以得分;若存在偏离,仅该项不得分,而非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该评分机制的设计初衷,正是充分考虑到不同品牌产品之间存在客观差异,允许投标人在明确偏离情况的前提下参与竞争,通过价格、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其他维度综合弥补技术性能分的不足。这一考量在保障采购人基本临床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标书代写

贵公司所述"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不具备代表性"缺乏事实依据,为主观臆断,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或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情形。经核查,本项目参数设定均有合理的技术及临床依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质疑事项7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功能目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制定基于采购人对磁共振设备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

同时,本项目评标标准中技术性能分评审采用得分制,即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某项技术参数要求时,按对应分值予以得分;若存在偏离,仅该项不得分,而非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该评分机制的设计初衷,正是充分考虑到不同品牌产品之间存在客观差异,允许投标人在明确偏离情况的前提下参与竞争,通过价格、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其他维度综合弥补技术性能分的不足。这一考量在保障采购人基本临床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标书代写

贵公司所述"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不具备可竞争性"缺乏事实依据,为主观臆断,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或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情形。经核查,本项目参数设定均有合理的技术及临床依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8答复:关于“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条款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直接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第五款),****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术语的规范援引,其含义由法律统一界定,并非采购人自行创设的模糊条款,故不构成“条款不明确”。标书代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财政局提起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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