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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06月24日15时收到贵方以快递****公司****机关大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函事项:本项目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公开招标,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组织形式违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理管理服务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品目C1204物业管理服务,为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委托代理机构****(社会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答复:我公司及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根据《财库〔2015〕163号》第三条,第七款“……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项目的预算级别为****市本级,****市当地并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所以本项目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财库〔2015〕163号》第三条。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06月30日
附件信息:
990160质疑函回复-定稿.pdf (152.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