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牌楼安置地块。
占地面积:48321.2m2。
地理位置: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市米场河以东、牌楼新村以北,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192114°,北纬31.568719°。
土地使用权人:****政府。
地块现状:空地。
调查缘由:本次调查目的为土地收储及供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及街旁绿地,因****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委托******公司对地块开展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5月,项目组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以下为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1)地块内污染识别
地块2000年前为农田、居民区(金埝村);2000年地块东侧**太****公司;2009年地块东南侧**预制水泥板小作坊;2014年地块金埝村拆除完成;2019年东南侧预制水泥板小****公司作为仓库,地块东北侧**水闸口项目部;2021年地块拆除为空地,2021年至今地块为空地。
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太****公司、预制水泥板小作坊,仓库和项目部,考虑太****公司和预制水泥板小作坊生产中主要潜在污染源来自机器运转、保养涉及机油和润滑油的使用,识别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考虑水泥水化后会产生强碱性,长期的水泥粉尘沉降或废水/雨水淋溶,可能导致土壤pH值显著升高,识别特征污染物pH;项目部和仓库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对地块的影响可忽略。
(2)地块周边污染识别
地块周边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居民区、地表水、太****公司内河散货码头、仓库、小作坊、****砂石场和养鸭厂,考虑太****公司内河散货码头、仓库、小作坊均不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和使用并且与本地块隔河,故对本地块的影响可忽略;考虑养鸭厂养殖粪便的利用方式可能对本地块存在一定影响,识别污染物主要为氨氮;考虑****砂石场生产中主要潜在污染源来自机器运转、保养涉及机油和润滑油的使用,识别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
综上,地块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特征污染物为pH、石油烃(C10~C40)、氨氮。故需对地块开展进一步的采样调查,依据采样结果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更确切的判断。
三、初步采样调查
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共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位(深度6.0m),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深度6.0m),1个底泥/地表水检测点点,共送检:
①61个土壤样品(含6个平行样、1个设备淋洗样、1个全程序空白样和1个运输空白样);
②8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1个全程空白样、1个运输空白样);
③共送检4个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1个全程空白样、1个运输空白样),共送检4个地表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1个全程空白样、1个运输空白样)。
对照点S0/W0水土复合点布设于地块外西北侧63m处,位于地下水上游且其历史上一直为农田、空地。
地块及周边区域的特征污染物为pH、石油烃(C10-C40)和氨氮,土壤检测因子确定为GB36600-2018表1基本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和氨氮;地下水GB36600-2018表1基本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和氨氮;地表水检测因子确定为GB36600-2018表1基本45项、pH值、石油类和氨氮。
根据检测报告(QCHJ****01735、QCHJ****01736):
①土壤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底泥样品(含6土壤平行样1个底泥平行样),检出的因子有Cu、Ni、Cd、Pb、As、Hg、石油烃(C10-C40)和氨氮;
地块内送检的土壤样品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4.****.13)中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
②地下水
本次调查地块内送检的地下水样品(含1平行样),检出的因子有Cu、Ni、Pb、As、石油烃(C10-C40)和氨氮;
地块内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W2点位仅氨氮浓度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限值,最大超标倍数0.43倍。地块内其他点位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值及其所对应的标准限值。
③地表水
本次调查地块内送检的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检出的因子有Cu、Ni、Pb、As、石油烃(C10-C40)和氨氮;
地块内送检的地表水样品中氨氮浓度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水标准限值,最大超标倍数0.30倍。其他因子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水标准限值及其所对应的标准限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本地块土壤及底泥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对应标准限值,地下水及地表水中除氨氮外,其余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及对应标准限值,地下水点位(W2)氨氮超标,根据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文中《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指南》中相关要求,地下水中氨氮一般条件下不会挥发且浓度较低,无对应的暴露途径,同时结合本地块未来的规划,本地块不会直接开采地下水,因此人体不会直接饮用,地块内的氨氮超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很低,因此无需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本地块土壤、地下水、底泥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居住用地(农村住宅用地)用地规划用途,无需开展下一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