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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审批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企业 / 决定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关于****延续取水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6-30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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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项目统一代码:无,项目立项:亳发改环资〔2015〕434号)。经评估,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根据《****垃圾焚烧发电及污泥处理项目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报告书》,****公司取水许可证(编码C341602S2021-0003)到期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2026年6月21日至2031年6月20日。年许可取水量81.59万立方米,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与原取水许可证保持不变。
二、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监督管理,依法取用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重新报批。你公司应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税。
四、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