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洋县顺明粮油有限公司沙洋顺明粮食烘干及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湖北-荆门-沙洋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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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生成日期: 2026-07-01
文 号: 荆环**审〔2026〕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顺明粮食烘干及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7-01 10:43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备案代码:2606-420822-04-05-354840)位于拾回桥镇北街路136号,项目性质为**。项目占地面积约5100平方米。租用****汇龙****公司拾桥粮站闲置厂房,新上粮食烘干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年加工粮食产能为45000吨。

项目类别为A0514农产品初加工活动、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原粮清杂、烘干废气,热风炉燃烧烟气,以及原粮进场卸料、中间转输扬尘,生物质燃油储罐呼吸废气。

项目清杂、烘干废气经管道引至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生物质燃油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间接换热后的烟气经管道引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原粮清杂、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生物质燃油热风炉燃烧烟气排放口DA002中烟(粉)尘、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相关涉VOCs企业B级绩效要求、涉锅炉/炉窑企业B级绩效要求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沙****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等降噪措施,营运期项目东、南、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原粮清杂等初级加工收集的有机杂质(稻壳、瘪谷、麦糠、碎粒等)、无机杂质(砂石、泥粒等)以及除尘器收尘等,采取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化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维保单位需签订生产线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并在维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产生的废润滑油由第三方使用密封的废油桶收集(桶外部贴危废标识),并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不涉及废润滑油的贮存,通过签订合同、转移联单以及即产即清台账记录等严格落实危废规范化管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生物质燃油储罐围堰及池体、燃油管道区等采取重点防渗,项目化粪池采取简单防渗,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315t/a、VOCs:0.04t/a、SO2:0.19t/a、NOx:0.368t/a。SO2和NOx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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