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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市自然**主管部门审批。我****电站压水堆1、2号机组项目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局审批,现将《******局****电站压水堆1、2号机组项目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宁自然资〔2026〕18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局批复要求,缴纳相关税费,遵照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局****电站压水堆1、2号机组项目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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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