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十五中学长沙市第十五中学教学综合楼设施设备(家具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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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综合楼设施设备(家具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澄清公告2026-07-0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教学综合楼设施设备(家具类)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6-12

二、澄清信息: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评标因素及标准2.2技术评审产品保障条款原文: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生产使用的加工设备保障。投标人提供以下设备:激光切管机、吊钩式抛丸清理机、电动单梁起动机、全自动切管机、半自动切管机、螺杆式空压机、攻丝机、开式可倾压力机、生物质颗粒炉设备、电焊机、全自动弯管机、机械手、全自动焊床机械手、全自动双弯机、封边机、全自动喷涂设备、机床激光切割机、电子开料锯、数控裁板锯、异形拉管机中与所投产品生产相关的设备清单、照片、租赁合同或购置发票的,每项设备计1分,最多记10分,未提供的不计分。该条款仅限定固定设备名称,未约定“同等性能、同类替代设备或性能更高级别的设备存在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说明等效或优效”,条款设置存在歧义、限制公平竞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请求修改完善该评分细则。事实依据:市场内同功能生产设备各厂家命名规则不统一,无国家强制统一命名标准;不同品牌、同规格同等产能、同等技术参数的同类设备,产品名称表述存在差异,仅字面名称无法判定设备实际性能。本项目评分条款仅写明指定设备名称,未设置等效或优效替代设备认定规则,未允许投标人予以说明,评审时专家只能以文字名称完全匹配作为打分唯一标准,极易将性能等同或优于、仅命名不同的合规设备直接判定不得分,人为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标书代写

回复:(一)所列设备均属行业通用设备且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为[如:成品讲台-钢木制品、教师办公家具-木制家具等产品],招标文件所列设备均为该类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切割、弯管、焊接、喷涂等关键工序的通用设备,其名称在行业内已形成相对固定和通用的表述,并非生僻、特指或专属于某一特定制造商的专有设备名称。

(二)评分规则给予投标人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每项设备计1分,最多记10分”,而可供选择的列举设备多达二十项,所以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委员会可依据证明材料进行实质判断,并非机械对比文字名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清单、照片、租赁合同或购置发票”,核心在于通过设备实物照片、发票或合同载明的规格型号等信息,综合判断该设备是否实质上属于所要求的生产设备类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次招标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招标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招标澄清文件为准,其他不变。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地 址:**市**中路二段337号

联系人:彭乐

电 话:0731-****2091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谷丰中路与杜鹃路交汇处窑塘村综合楼6楼602

联系人:龚洋

邮 编:410000

电 话:0731-****1869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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