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22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中希微电****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希微电****公司中希微电一体成型电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该****经济开发区****侧、经二十一路东侧,投资350000万元,占地面积46666.67平方米,年产115亿只电感。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中希微电****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为清洗废水与水帘柜废水,****处理站处理后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间接排放标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后,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泓。
3.混合1、搅拌、混合2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混合1、搅拌、造粒、烘烤工序产生的丙酮采用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双室RCO处理后经1#排气筒排放,1#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丙酮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标准限值。
固化、热压、清洗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排气筒排放,2#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
喷漆、烘干废气产生的漆雾和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水帘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排气筒排放。3#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表1中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及表2中标准限值。丙酮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5.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漆桶、含漆胶带、含漆手套、废包装桶、干式过滤器收尘、干式过滤器废布袋、废过滤棉(含漆渣)、废活性炭、沸石、废蓄热体、废催化剂、废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废液压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包装袋、废铜线、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锡渣、废合金粉经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8.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建设1座50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防止事故废水排入外环境。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102吨、丙酮≤1.98吨、颗粒物≤0.035吨;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80吨、丙酮≤1吨、颗粒物≤0.076吨、锡及其化合物≤0.004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污水量≤2431.59吨,COD≤0.85432/0.12158吨、SS≤0.6047/0.02432吨、氨氮≤0.06114/0.00973吨、TP≤0.00965/0.00122吨、TN≤0.07339/0.02918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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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