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聚****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审批的请示》收悉。经********委员会2026年第6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市**县庙沟门镇**煤电化载能工业区中庙沟门工业区。企业本次升级改造项目在厂区预留空地上**一条3.0m×52m带预热器的回转窑,补齐现有金属镁产能,用于生产1.0万吨金属镁所需的锻白产品与现有3.2m×50m回转窑共同生产2.5万吨金属镁,将1.0万吨金属镁卧式还原炉升级为低能耗环保型竖罐还原炉,同时对现有1.0万吨产能对应的精炼装置进行设施更新,现有2.5吨/年金属镁产能不变。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环保投资总额为73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25%。
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现有1.0万吨金属镁生产线已全部拆除,技改工程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违****生态环境局**分局依法查处。你公司必须深刻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及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筛分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8米排气筒排放;本次技改金属镁车间回转窑烟气采用布袋除尘+低温SCR脱硝处理后,通过33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30米排气筒排放;剩余氨水焚烧烟气经SCR脱硝后,与金属镁车间还原废气采用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43米排气筒排放;剩余氨水焚烧烟气脱硝后,在合并前安装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金属镁还原废气脱硫除尘后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系统;还原车间出渣点粉尘采用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5米排气筒排放;**石筛分下料、煅烧环节收尘灰等物料在筒仓储存过程产生粉尘,经筒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顶部排放口排出;燃气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烟气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相关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市兰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榆政工信函〔2025〕200号)中要求的金属镁企业煅烧工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并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强化清洁运输,外部运输应采用新能源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全厂建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总量分别为163.359吨/年、116.532吨/年和436.126吨/年。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工业污水全部处理回用,不外排。锅炉排水、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通过架空管廊排入冷渣机补水罐内,回用于还原渣冷却补水,不外排。现有工程设有1座2200立方米事故水池和1座6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将收集的污染消防水、雨水排入对应池体暂存,根据水质情况,经隔油沉淀处理回用于低水分熄焦系统,保证企业生产废水不外排。
(三)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按要求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工程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桶等均为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集中收集至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六)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的现场监测活动真实性相关材料。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项目发生实际排污前应按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实际排污前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承诺,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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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