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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00MAD9Q42K8W | 建设单位法人:范延林 |
| 岳维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开发区**市双嘉****公司东南侧 |
| **市建筑垃圾、****电厂炉渣**化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市双嘉****公司南侧 |
| 经度:126.512340 纬度: 43.89866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13 |
| 吉市(昌)环建(表)字〔202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00MAD9Q42K8W001Q |
| 2026-04-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 |
| 9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200MAD9Q42K8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200MAD9Q42K8W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2********852567W | 竣工时间:2026-03-18 |
| 2026-05-18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22 |
| 2026-06-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02NM5st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置一条炉渣处理线(处理能力为20万t/a)、一条建筑垃圾处理线(处理能力为建筑25万t/a及尾矿(废石)5万t/a)及一条制砖生产线,年**利用炉渣20万t/a、建筑25万t/a及尾矿(废石)5万t/a,产品为细沙、骨料、免烧砖等,其中年产折标砖8000万块/年。 | 实际建设情况:设置一条炉渣处理线(处理能力为20万t/a)及一条建筑垃圾处理线(处理能力为建筑25万t/a及尾矿(废石)5万t/a)。年**利用炉渣20万t/a、建筑25万t/a及尾矿(废石)5万t/a,产品为细沙、骨料等。 |
| 制砖生产线尚未建成,不在此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炉渣处理线:****中心出厂炉渣经筛分、破碎、磁选除铁后进入破碎机进行湿法破碎,破碎后通过磁选、重力分选、脱水后得到产品泥沙、细沙以及回收金属。 建筑垃圾处理线:建筑垃圾先经过人工分拣出木材、塑料及生活垃圾后,经装载机倾倒下料口后进入给料机后进入鄂式破碎机破碎,破碎后的物料经皮带进入振动筛中筛选分级,不同粒径规格的物料分别由皮带输送机送至各自的堆放区堆放。 | 实际建设情况:炉渣处理线:****中心出厂炉渣经筛分、破碎、磁选除铁后进入破碎机进行湿法破碎,破碎后通过磁选、重力分选、脱水后得到产品泥沙、细沙以及回收金属。 建筑垃圾处理线:建筑垃圾先经过人工分拣出木材、塑料及生活垃圾后,经装载机倾倒下料口后进入给料机后进入鄂式破碎机破碎,破碎后的物料经皮带进入振动筛中筛选分级,不同粒径规格的物料分别由皮带输送机送至各自的堆放区堆放。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本项目炉渣处理线废气主要为装卸、上料、筛分、破碎废气,本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内拟采取喷雾抑尘装置进行抑尘,生产时生产车间全部密闭,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处理线给料、破碎、筛分工序废气由集气罩(集气效率为95%)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作业区同时采用喷雾除尘;车间无组织废气经喷雾及密闭车间阻隔,堆场装卸废气、扬尘经防风抑尘网隔尘及洒水降尘措施处理。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炉渣处理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设备清洗废水用于堆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满足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3、噪声:本项目夜间不生产,选用满足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对在室内运行的高噪声设备,加装吸声隔声材料,并设置隔声操作室;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对应的1类、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炉渣处理线的未燃尽物料返回**市双嘉****公司焚烧;建筑垃圾处理线分拣杂质及废铁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直接回收;除尘器回收粉尘回用于制砖生产线;废包装物以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拉运处置;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本项目炉渣处理线废气主要为装卸、上料、筛分、破碎废气,本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车间内拟采取喷雾抑尘装置进行抑尘,生产时生产车间全部密闭,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处理线给料、破碎、筛分工序废气由集气罩(集气效率为95%)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作业区同时采用喷雾除尘;车间无组织废气经喷雾及密闭车间阻隔,堆场装卸废气、扬尘经防风抑尘网隔尘及洒水降尘措施处理。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炉渣处理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设备清洗废水用于堆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满足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3、噪声:本项目夜间不生产,选用满足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对在室内运行的高噪声设备,加装吸声隔声材料,并设置隔声操作室;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对应的1类、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间,待委托处置前,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处置;炉渣处理线的未燃尽物料返回**市双嘉****公司焚烧;建筑垃圾处理线分拣杂质及废铁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直接回收;除尘器回收粉尘掺混入机制砂中外售,待制砖生产线建成后,回用于制砖;废弃包装物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拉运处置;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委托****回收部门清运处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在试生产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在试生产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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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产车间沉淀池 | / | 300m3沉淀池 | / | |
| 2 | 洗车平台沉淀池 | / | 2m3沉淀池 | / |
| 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已监测达标 |
| 1 | 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夜间不生产,选用满足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对在室内运行的高噪声设备,加装吸声隔声材料,并设置隔声操作室;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 | 已监测达标 |
| 1 | 本项目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炉渣处理线的未燃尽物料返回**市双嘉****公司焚烧;建筑垃圾处理线分拣杂质及废铁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直接回收;除尘器回收粉尘回用于制砖生产线;废包装物以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拉运处置;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间,待委托处置前,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处置;炉渣处理线的未燃尽物料返回**市双嘉****公司焚烧;建筑垃圾处理线分拣杂质及废铁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直接回收;除尘器回收粉尘掺混入机制砂中外售,待制砖生产线建成后,回用于制砖;废弃包装物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拉运处置;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委托****回收部门清运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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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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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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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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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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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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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