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祥盛家居****公司骆越大道厂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6-07-01 13:56 至 2026-07-31 13:56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80003.42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10年4月~2023年 | 活动历史 | 生产刨花板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县**镇骆越大道西侧 | |||
| 经度 | 107.028540 | 纬度 | 22.138523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1-20 至 2026-06-29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赵文莹 | 单位联系电话 | 188****0724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是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锰 氨氮 | |||
| 地下水是否作为饮用水 | 否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赵文莹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8****0724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黄家福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8****9666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园区 | |||||
| 报告主要结论 | **祥盛家居****公司骆越大道厂区地块位于****市**县**镇骆越大道西侧,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180003.42m2(270亩)。调查地块分为2个小地块(2个小地块分为地块一和地块二)进行调查,地块一与地块二相邻,其中地块一位于地块二北侧,占地面积122589.53m2(183.88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07.028540°,北纬22.138523°(CGCS2000坐标为:横坐标****9779.296,纵坐标****459.533);地块二占地面积57413.89m2(86.12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07.028111°,北纬22.136002°(CGCS2000坐标为:横坐标****9733.234,纵坐标****180.601)。 项目业主、责任主体,地块使用权人为**祥盛家居****公司。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原为**县**镇松林村农用地,主要种植甘蔗。2010年4月出让给**祥盛家居****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使用,主要用于生产刨花板,至2023年停产搬迁,地块内停止生产刨花板。自2023年后地块生产区闲置,办公区域仍作为办公区使用。目前地块一生产区和地块二均已闲置,地块一办公区域租赁给**壮族****林场作办公楼使用。地块一内生产区原有生产设备均已拆除,原有钢结构生产厂房及部分架空输送管道、储罐未拆除,生产区遗留的陆地输送管道、储罐等在停产后均已做好清理,无物料残留,生产区内已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痕迹,无污染腐蚀痕迹,无化学品刺激性气味、恶臭等异味。根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地块规划作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主要分布有7家企业,分别为调查区域东南面30m的******公司、北面525m的******公司、北面645m的******公司、东北面360m的**县****公司,北面860m的****公司,北面650m****公司,北面520m的**县森****公司(已搬离)。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分析,周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地下水和土壤的影响主要****公司废机油暂存可能产生的石油烃(C10~C40),******公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影响,****公司可能产生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硫化物污染的影响,******公司可能产生的重金属、石油烃(C10~C40)污染的影响。根据调查,区域地下水主要由西北往东南方向排泄后汇入北丈溪,******公司在调查地块侧下游,其他企业均在调查地块侧上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石油烃、硫化物随地下水迁移至地块的可能性不大;区域主导风向为**,******公司在调查地块上风向,该厂生产经营活动无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其他企业均不在调查地块上风向位置,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及重金属不会通过风向迁移至本地块;根据区域地表径流,******公司,******公司,****公司其产生的地表径流可能会往地块排泄,其产生的石油烃、重金属可能会随地表径流迁移至地块。 调查地块历史作为刨花板生产使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油烃(C10-C40)、甲醛、挥发性有机物可能会对本地块的土壤、地下水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综合污染识别阶段的分析,地块及其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要开展初步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项目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初步采样分析。主要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C10~C40)、甲醛、挥发性有机物。 本次初步调查阶段工作如下:2026年1月进行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对本地块进行污染分析识别并制定采样检测方案;2026年3月在地块内进行采样,所有样品均于采样当天送出检测。 根据本次调查检测结果分析可知,地块内和地块外的土壤监测点监测因子除砷外,其余的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或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监测结果较低,调查区域内检测项目的含量与对照点的无显著性差异。砷高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低于赤红壤背景值(60mg/kg)。4个地下水监测点22项检测因子中锰、氨氮超标,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Ⅳ类标准(地下水监测因子甲醛未检出)。因地块内地下水中氨氮、锰不存在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风险,不需再对地下水进行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地块的调查结果,不将调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管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结束,地块可按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