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遵义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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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局起草了《**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2号楼436室

邮编:563000

联系人:叶小康;联系电话:0851-****6561;

电子邮箱:****@163.com

附件:**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遵府办函〔2026〕2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遵府办发〔2021〕16号)《****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遵财发〔2021〕3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本市大数据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培育大数据生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加强监督的原则,规范、安全、高效地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跟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专项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大数据局部门预算管理。由****管理局****大数据局****财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大数据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市本级预算和绩效****大数据局,****大数据局及时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大数据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大数据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市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

市大数据局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开展数字企业培育、****园区建设、公共性基础性平台建设和招商引资,优化数字产业营商环境;支持培育数据标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创新发展,****园区运营,促进技术创**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二)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支持数据归集,治理,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四)支持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和推广,聚焦加快治理数智化转型、生活数智化转型、产业数智化转型,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打造和开放数字应用场景。

(五)营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园区建设以及大数据领域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课题研究、监测评估、会展服务、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人才引进和培育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六)支持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大数据领域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数字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大数据领域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应用。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除分期项目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直接支持大数据领域公益性、公共性等项目建设和课题研究。

(二)以奖代补。对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较强的项目在实施中、实施后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结合项目总投资、已完成投资额、社会经济效益、绩效目标等情况综合考虑。

(三)其他。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他事项及投入,****政府的批准执行。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能力。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数据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四)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原则上由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大数据局;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资料:

(一)组织申报部门文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省、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机制。

入库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库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申报项目需经评审通过后方能入库。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库。市大数据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和公开。

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市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大数据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大数据局形成资****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根据支持项目情况,****政府、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支持的企业等单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资金应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公司账户、共管账户或其他非最终收款人账户,不得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中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开设专户或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账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1.当年未使用完毕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财政局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财政局统筹使用。

4.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5.除本条规定的结余资金处理情形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在11月底仍未实际支付的,原则上停止审批和支付,结余资金收回平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清理,对确需收回或调整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局,****大数据局按程序作出收回或调整项目资金的批复。

第六章项目调整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大数据****大数据局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县(市、区)大数据****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大数据局组织验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向市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大数据局开展绩效自评。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市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项目单位失信行为整改到位后,****大数据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大数据局核实后按程序移除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除涉密信息外,市大数据局应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数据局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或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大数据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026年 月—2028年 月,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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