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第六标段(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肆拾玖万玖仟贰佰陆拾柒元玖角叁分(****9267.93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胡威。 5. 工程质量符合按**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HNNY456-2024)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360日历天。 9. 本合同一式9份;其中正本4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2份;副本4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2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月日 2026年月日 户名:****公司 账号:430********052511280 开户行:****银行**星沙支行
三、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公司。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胡威,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湘243****7850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湘** B(2021)****259,身份证号码:430********4243659。 技术负责人:李海波 ,职称证书编号:B081********000092,身份证号码:430********7184934。 安全员:邓国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湘**C3(2019)****531,身份证号码:430********7043024。 1.1.2.5分包人: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6监理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东南区);******公司(负责西北区)。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赖台为,电话:135 7489 0958,地址:**市人民东路45号; 承包人:胡威 ,电话:157****7776 ,地址:****开发区东四**段159号 。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 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其它义务 (无) 2.8.1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2.8.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2.8.3 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 2.8.4 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2.8.5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严格实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成本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具体职责是: 1、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2、负责工程开工前的综合线网改移、拆除的协调及施工管理。 3、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办备案,确保经济、合理、可行,科学规范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审查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以确保达到工期要求;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强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4、对各工程项目派出现场代表,现场代表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把握进度,检查质量,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进行考核。 5、对承包人的不合格机械和不称职人员,有权提出撤换。 6、督促承包人工程变更按专用条款变更的相关程序集方法办理。 7、组织工程计量,认真细致地审核工程施工方案、计量、支付文件,力求方案合理,数字真实、计量准确。 8、协调承包人的施工环境,协调相邻工地间的施工矛盾,****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等。 9、负责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考核。 10、组织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参加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1、抓好施工安全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 12、参加工序验收及组织竣工验收。 13、审核竣工文件。 14、收集现场基础资料,****招标办现场技术处理提供依据。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11)…………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1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 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 按计划支的,作为不****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黑名单、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2履约担保 本合同****银行****银行转账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收到时间为准)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以收到时间为准)提交履约担****改革局。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履约保证金****改革局账户的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出具意见后向**市发展和改革 局申请退还,****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办结。 账户名称:****改革局公共**交易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号:200********110****00026 开户行:****银行****公司 如未按时缴纳,招标人可按相关文件和规定处理。 4.3分包 4.3.1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2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4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10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 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5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 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4号),承包人****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 照湘人社规〔2022〕4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 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工程建、构筑物的地质条件,施工材料、设备运输道路通行能力等。 4.11.2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 7.3 场外交通 7.3.3 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 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 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 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中法律法规要求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5000元/处的罚款。 10.进度计划(详见投标文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4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3天; (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建议不超过5%)。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11.6工期提前 (1)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HNNY456-2024)系列标准,验收合格。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13.9.1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变更估价原则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的计取和结算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5)》《**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15)》,费率按招标上限价费率计取,并按中标价与招标上限价的下浮比例同等优惠进行结算;招标清单中已有材料价格按招标清单材料价格计取,未包含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不超过合****住建局同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查价格进行取定。 15.4.2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浏政发[2017]5号)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经批准确认增加(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5.4.3如变更项目不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如材质、规格变化等,则仅调整原材料的单价; 15.4.4本项目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 15.4.5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 (1)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减少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后,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5.4.6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 15.4.7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4.8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15.4.9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5.4.10发包人保留删减和调整项目的权利。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奖励。 15.6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5.9本条补充 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设计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6.价格调整 16.1 本项目采用不可调价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有涨跌时,一律不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 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 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 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壹次支付给承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方式 在无质量和经济、民事纠纷的前提下; (1)工程开工之日起,承包人满足开工条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保函),发包人凭相关资料一个月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金额的10%。 (2)完成计划工程量70%且达合格标准的,付至工程合同价的5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付至工程合同价的70%。 (4)项目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7%. (5)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提供项目所在村工程无质量问题证明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终审金额的3%提取,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7.5 竣工(完工)结算 合同金额在一亿元以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得超过180日历天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不得超过15日历天****中心进入结算评审程序;合同金额在一亿元(含)以上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另行约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时限未提交资料由此耽误的时间由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肆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肆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单位(标段/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县级初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HNNY456-2024)规定执行,验收程序为:按**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HNNY456-2024)规定执行。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365天(日历日)]。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2个月(合同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保修范围:永久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合同总价×/%(保险费率)、缺陷责任期满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公司报案,****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填入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公司报案,****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人工工资总额× /%。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保险条件:保单副本;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补充: (4)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5)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天)以上。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天)以上。 (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2)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 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20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10%(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系统。 22.4 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起诉。 25.补充条款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交易平台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开。 25.1.2 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 25.2履约考核 25.2.1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74 号)要求对中标人主要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25.2.2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相关文件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 25.2.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将解除锁定,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投标。 25.3其他补充内容 1、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涉及到承包人必须报监理人检查、审批等事项,承包人必须同时报发包人检查、审批,最终以发包人的审批为准。 2、承包方编制并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送发包方工程技术部审批、预算招标办备案,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变更的,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程序书面呈报发包方,****招标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3、承包方应服从发包方管理,不得恶意拖延工期,不服从发包方调配,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4、设计变更(含材料更换) 设计变更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规定办理。 5、竣工结算: 中标清单单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报告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及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方编制,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结算审核时间,按**省192号令规定执行。审核结算价款作为甲方最终付款依据。各标段必须分类完成招标清单任务量,结算总价不得突破招标上限价。 6、合同解除 施工单位违反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方式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以建设单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为准,自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起7 日内施工方必须将施工机构及材料、设施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建设方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撤离,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解除合同后,建设方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 工程经结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按结算审计价格支付工程款;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7、本工程结算,初****评审中心审查,并以此审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8、无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施工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可由甲方代乙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如因乙方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重大矛盾,甲方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9、乙方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合格的自验报告、工程量清单与竣工的工程量对比统计表、工程量确认表、竣工图纸、工程施工前中后对比影像资料及工程技术管理资料、监理验收报告等, 乙方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15天内将竣工决算资料及结算送审资料提交甲方,超过15天未报送完整结决算资料的,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工程结算资料已提交给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后,由于乙方漏报的,不得增补工程结算资料。结算审计(含初审和终审)完成后,乙方必须在3天(工作日)内核对好并签字确认,每超过1天罚款1000元,超过7天审计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审计定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将中标单位列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投标。业主只负责合同价以内的结算送审额的审计基本费用,超出部分由中标单位承担并直接支付。 10、因中标人原因,工期或结算延期导致财政或上级收回项目资金,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