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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3********026521X | 建设单位法人:马昕 |
| 夏海燕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环湖西三路222号 |
| ****临港院区二期扩建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Q84-卫生 |
| 建设地点: | **市**区 环湖西三路222号 |
| 经度:121.918890 纬度: 30.888140 | ****机关:****管委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9-22 |
| 沪自贸临管环保许评〔2021〕7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26397 |
| 7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3********026521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20MA1HTRXL85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
| 913********6291129 | 竣工时间:2026-01-28 |
| 2026-01-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30 |
| 2026-05-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 |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幢科教综合楼、一幢医疗综合楼、地下一等医疗救护工程、直升机停机坪及相关配套设施;本项目新增总建筑面积124721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5039m2,地下建筑面积39682m2(含地下一等医疗救护工程面积4500m2)。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幢科教综合楼、一幢医疗综合楼、地下一等医疗救护工程、直升机停机坪及相关配套设施;本项目新增总建筑面积124721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5039m2,地下建筑面积39682m2(含地下一等医疗救护工程面积4500m2)。 |
| 不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新增床位数600张。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新增床位数600张。 |
| 不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新增医疗综合楼、科教综合楼结合现有项目的门诊医技大楼为病人提供门急诊、门诊手术、检查、治疗、护理、病房手术、住院等服务。本项目检验科位于医疗综合楼一层,其中临床免疫、临床微生物涉及微生物菌种/病毒的实验操作。病理科位于医疗综合楼一层,主要进行常规病理切片,将病人活体组织职称石蜡组织,然后通过显微镜观察并作出诊断结论。本项目****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根据六院探索研究方向,提供医师技能培训平台,****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不涉及新型抗肿瘤药和疫苗的研究,实验类别详见表2-7。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新增医疗综合楼、科教综合楼结合现有项目的门诊医技大楼为病人提供门急诊、门诊手术、检查、治疗、护理、病房手术、住院等服务。本项目检验科位于医疗综合楼一层,其中临床免疫、临床微生物涉及微生物菌种/病毒的实验操作。病理科位于医疗综合楼一层,主要进行常规病理切片,将病人活体组织职称石蜡组织,然后通过显微镜观察并作出诊断结论。****实验室部分建设。 |
| 本项目变动后,医疗活动及产污节点不发生变化。检验科产污节点不发生变化。病理科新增生物安全柜,该举措旨在提升科室管理能力,医院整体规模未发生变化,新增生物安全柜不会额外增加气溶胶废气排放量,仅使气溶胶废气产生点位有所增加,其他不发生变化。科教楼不再涉及实验内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实行雨、污水分流。该项目新增医疗废水、实验室器皿清洗后道废水、锅炉排水、蒸汽冷凝水、地下车库冲洗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生活污水,与现有废水一并****处理站****处理站处理后,最终****处理厂。****处理站分别对应的1#排放口和2#排放口均应安装流量在线监测设备。纳管废水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氨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三级标准。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相应高度并预留环境监测采样平台及采样孔。检验科通风橱废气与病理科通风橱废气一并经医疗综合楼楼顶的SDG+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新增52米高13#排气筒排放;科研实验室****实验室通风橱废气一并经科教综合楼楼顶的SDG+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新增52米高14#排气筒排放;热水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新增52米高15#排气筒排放;****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降解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10#排气筒排放;****处理站废气经新增活性炭+光氧催化处理后通过新增15米高16#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处理后通过现有18米高11#和12#排气筒排放;医疗综合楼应急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新增52米高17#排气筒排放;科教综合楼应急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新增52米高18#排气筒排放。新增检验科通风橱废气、病理科通风橱废气、科研实验室通风橱废气、重点实验室通风橱废气污染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新增热水锅炉燃烧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3限值要求,****处理站废气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依托的现有厨房食堂餐饮油烟应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表1中限值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燃烧废气应达到《**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的限值要求。 3、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医院边界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污水处理站周边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要求,园区内非甲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器、隔声罩、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4类标准。 5、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分别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文)和《****环境局 ****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206 号)要求;危险废物存放区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应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7、应根据《报告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修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8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以新带老”措施,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监控措施,加强管理,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正常和非正常事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9、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实行雨、污水分流。该项目新增医疗废水、实验室器皿清洗后道废水、锅炉排水、蒸汽冷凝水、地下车库冲洗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生活污水,与现有废水一并****处理站****处理站处理后,最终****处理厂。****处理站分别对应的1#排放口和2#排放口均安装流量在线监测设备。 ****处理站仍为地埋式,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保持 850t/d 不变;旨在降低工艺适配风险与日常运维成本,处理工艺变动为 “集水井-调节池-改良生化系统-沉淀池-消毒池”。 纳管废水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氨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三级标准。 2、 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医疗综合楼排气筒高度由52m变化为18m。 检验科通风橱废气与病理科通风橱废气经医疗综合楼裙楼楼顶的SDG+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新增18米高排气筒排放(编号13-1#~13-6#); 取消14#排气筒建设。 热水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新增52米高15#排气筒排放; ****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降解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10#排气筒排放; ****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降解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15米高16#排气筒排放; 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处理后通过现有 18米高11#和12#排气筒排放; 医疗综合楼应急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新增52米高17#排气筒排放; 科教综合楼应急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新增52米高18#排气筒排放。 新增检验科通风橱废气、病理科通风橱废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新增热水锅炉燃烧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3限值要求; ****处理站废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依托的现有厨房食堂餐饮油烟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表1中限值要求; 应急柴油发电机燃烧废气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的限值要求。 3、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医院边界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污水处理站周边污染物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要求,园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器、隔声罩、距离衰减等措施,厂区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4类标准。 5、已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分别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暂存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文)和《****环境局****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206号)要求;危险废物存放区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已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7、已根据《报告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修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8、已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以新带老”措施,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已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监控措施,加强管理,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正常和非正常事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9、已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 现本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对照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较环评阶段发生变动,具体如下: (1)医疗综合楼排气筒的数量与高度; (2)医疗综合楼锅炉和应急柴油发电机排气筒屋顶层位置; (3****处理站位置、污水处理站废气及污水处理工艺; (4)事故池设置; (5)危废暂存间数量; (6****实验室部分建设,取消14#排气筒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 “三同时” 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 “三同时” 制度。已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
| 不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2.2878 | 18.101 | 40.3888 | 0 | 0 | 40.389 | 18.101 | |
| 24.294 | 5.036 | 29.33 | 0 | 0 | 29.33 | 5.036 | |
| 7.177 | 2.116 | 9.293 | 0 | 0 | 9.293 | 2.11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088 | 0.0327 | 0.0327 | 0 | 0 | 0.042 | 0.033 | / |
| 0.9232 | 2.5488 | 2.7049 | 0 | 0 | 3.472 | 2.549 | / |
| 0.0423 | 0.1577 | 0.1577 | 0 | 0 | 0.2 | 0.158 | / |
| 0.1474 | 0.1181 | 0.2247 | 0 | 0 | 0.266 | 0.118 | / |
| 1 | ****处理站 | 总排口溶解性总固体、氨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粪大肠菌群数(MPN/L)、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氰化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接触池排口总余氯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 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集水井-调节池-改良生化系统-沉淀池-消毒池”处理工艺,处理能力850t/d。 | ****处理站出口(DW006)各污染物均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处理站 | 总排口溶解性总固体、氨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粪大肠菌群数(MPN/L)、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氰化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接触池排口总余氯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 ****处理站主要工艺为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污水处理站共设置2座生物接触氧化池,处理能力分别为450t/d。 | ****处理站出口(DW003)各污染物均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SDG+活性炭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病理科通风橱废气经SDG+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医疗综合楼裙楼楼顶13-1#~13-5#排气筒排放。 | 13-1~13-5#排气筒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SDG+活性炭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检验科通风橱废气经SDG+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医疗综合楼裙楼楼顶13-6#排气筒排放。 | 13-6#排气筒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空气过滤系统(HEPA) | / |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均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生物安全柜内产生的微生物气溶胶废气,经过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空气过滤系统(HEPA)处理后至楼顶排放,70%再循环至工作区,30%排至室内 | / | |
| 4 | 低氮燃烧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3 | 本项目新增热水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集中经管道收集至医疗综合楼楼顶15#排气筒排放 | 15#排气筒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 | |
| 5 | 生物降解净化装置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本项目新增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站为依托现有,产生废气(含污泥脱水机房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依托现有生物降解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0#排气筒排放。 | 污水处理站10#排气筒排放的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
| 6 | 生态式臭气生物降解装置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本项****处理站(含污泥脱水机房)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由生态式臭气生物降解装置处理后通过16#排气筒排放。 | 污水处理站16#排气筒排放的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
| 7 | 油烟异味一体化处理装置 |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 本项目依托现有厨房食堂,新增产生的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油烟异味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后勤保障楼楼顶11#和12#排气筒排放 | 11#、12#排气筒排放的餐饮油烟可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表1中限值要求。 |
| 1 | 低噪声措施、基础减振、消声器、隔声罩、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低噪声措施、基础减振、消声器、隔声罩、距离衰减 | 南侧、西侧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东侧、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应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 ****处理站和两个柴油储罐所在区域应设置为重点防渗区,科教综合楼和医疗综合楼设置为一般防渗区。 ****处理站池体、池壁、设备间采取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7cm/s;两个柴油储罐采用钢板材质,外部进行三油二布防腐处理,且设置检漏功能;科教综合楼和医疗综合楼采取防渗措施,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7cm/s。 |
| 1 | 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分别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文)和《****环境局 ****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206 号)要求;危险废物存放区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已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分别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暂存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文)和《****环境局****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206号)要求;危险废物存放区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1 | 应根据《报告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修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 已根据《报告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已修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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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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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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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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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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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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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