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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精神,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划定范围。**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涉及9个镇办,总面积214716.40公顷,共形成图斑130个,占全县土地面积的90.64%。
2.划定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以25度以上陡坡地为核心划定范围,统筹自然生态整体性与耕地保护要求,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确保边界落地准确。
3.管控要求。一是在本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二是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4.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告规定在禁垦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5.实施期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按程序动态调整。
附件:1.**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