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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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我局起草了《**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工作指南前期已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市、区)住建部门意见。按照相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7月10日。

联系地址:**市**区**东路1号

联系电话:0817-****226

邮箱:****@qq.com;


**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市县两级城市更新规划、项目****人民政府同意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监管遵循“安全为先、保护为重、利用为主、简化流程、放管结合”的原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防范后续矛盾纠纷及法律风险。

第四条 涉及办理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按照《****规划局****关于公布〈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存量建筑用途转换负面清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五条 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及相关技术文件,对改造前的室内外结构及消防安全状况、具体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改造可行性评估,并形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报告》(见附件1)。经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应实施改造工作。

第六条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性能、耐火性能和耐久性。既有建筑改造时涉及使用功能改变和主体结构改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加固。当结构构件耐火性能不满足消防改造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七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受建筑结构限制等客观原因,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并按照《**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进行加强。

第八条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违反具备执行条件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打阴影”、“留白”、“不标注场所使用功能”、“不在改造范围”等方式逃避消防设计要求。

第九条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是否改变使用功能、火灾危险等级以及改造复杂程度,按照《技术指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需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不改变使用用途的建设工程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召开《实施方案》专家技术论证会;改变使用用途的特殊建设工程,须报请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召开《实施方案》专家技术论证会。论证会结论可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建筑现状情况,包含结构安全情况。如有必要,应开展结构安全鉴定;

(二)改造所涉及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

(三)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因;

(四)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包含:1.对原建筑消防安全的加强措施;2.与消防加强措施相适应的结构加固措施;

(五)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实施之后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对比情况,实施方案可行性的自评情况。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重点对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和使用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内容,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涉及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执行原标准的内容、理由和依据进行专项标注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应包括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部门对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意见的,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章 施工许可办理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应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权属关系明晰、具有合法实施主体、符合工程规划有关规定、确定五方责任主体、满足必要施工条件,且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支持同一片区的多个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打包立项获取项目唯一代码,并办理片区施工许可证。项目前期应明确片区范围及各子项目改造内容,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须提前签订多方协议明确申报主体;权属较为复杂的,应由自然**和规划部门进行确权或通过多方协议明确申报主体。

第十七条 实行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并联审批、同步办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人防施工报建可合并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时,对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及消防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行承诺先行、容缺办理,企业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后即可办理,施工图审查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补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报,****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现场申报。施工许可受理后实行“一件事”一次办。行政审批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为同一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单位,由其统一负责申办立项手续、用地批准手续、规划手续等。

(一)基础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报);

2.用地批准手续(用地权证/划拨决定书/政府说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豁免证明/承诺书,视项目类型确定);

4.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依法需招标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承诺书,低风险项目可用承诺书代替);

6.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7.**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

8.**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9.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资金证明材料等);

10.综合承诺书(结合实际提供)。

(二)片区专项材料:

1.片区连片实施方案(包含各子项目的改造内容、时序安排);

2.打包立项批复文件(多个项目一并立项的批准文件);

3.各子项目清单明细(各单体工程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 施工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并提交满足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要求的相关资料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施工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受理。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项目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交提前介入申请及相关要件资料。监督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二)踏勘核查。监督机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完整性核验及施工现场条件踏勘。符合条件的,出具《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通知书》(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三)日常监管。监督机构在出具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组建项目专项监督组,结合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特点制定针对性监督工作计划,正式入场开展监督工作。日常监管重点围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等核心内容开展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部位、节点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申请书》(附件4);

(二)与申请提前介入施工范围相对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佐证资料;

(三)依法需要提供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佐证资料或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佐证资料。

(四)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依法签订的委托合同;

(五)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人员到岗履职承诺书;

(六)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对应审查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

(七)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可适当减少监督抽查频率。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审验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提供消防验收靠前服务,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可申请提供消防施工技术指导。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已完工部分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达到独立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段验收后先行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分段竣工验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取得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手续;

(二)申请验收部分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且分部分项验收合格;

(三)申请验收部分具备独立安全使用功能,与在建工程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物理安全隔离,配套独立的消防疏散通道、给排水、供电等系统,互不影响施工与使用安全;

(四)申请验收部分已完成涉及使用安全的专项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五)建设单位已明确并落实先行投入使用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及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分段竣工验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自检自评。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对申请分段验收的工程开展自检自评,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出具质量检查报告,确认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二)验收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分段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5)及相关要件资料,明确验收范围、功能分区、隔离措施及先行投用计划。

(三)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开展分段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审阅各责任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验收程序、标准、内容全程监督。验收合格形成项目分段竣工验收报告;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投用备案。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下列资料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将验收合格部分先行投入使用。

1.项目已纳入市县两级城市更新规划、项目****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文件;

2.《**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分段竣工验收申请书》;

3.申请验收范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4.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申请验收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功能的专项检测报告(主体结构检测、消防设施检测、防雷检测、电梯检测等);

7.建设单位出具的《**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分段验收工程先行投用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6);

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消防备案分级分类管理告知承诺制规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提交告知承诺书,消防审验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进行抽查,加强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后,《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不再单独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X年,由****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既有建筑改造审批管理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报告

2.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方案

3.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通知书

4.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申请书

5.分段竣工验收申请书

6.分段验收工程先行投用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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