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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麻柳湾至**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一标(三期)临时用地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2.1572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4340公顷(耕地0.2491公顷,不涉及园地,林地0.8180公顷,草地0.1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2公顷),建设用地0.6515公顷,未利用地0.0717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4年年12月17日至2028年12月16日)。
二、涉及林业、环保、水利、交通、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等部门管理要求的,请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批复仅限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请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县自然**主管部门须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动态巡查,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应予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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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