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1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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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2026年7月1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6-07-01 16:41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公司年产500台自走式旋耕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2026〕6号

2026年7月1日

关于****公司年产500台自走式旋耕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西江****公司编制的《****公司年产500台自走式旋耕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为改建项目,选址位于****园区广源大道19号(**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4分9.839秒,北纬23度20分30.883秒。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5万元,占总投资的2.23%。

(二)建设内容

项目厂房7200平方米,采购焊接机器人、激光切割机、车床等设备,形成1条生产线,项目完成后,年产500台自走式旋耕机。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园区管理委员会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1.喷漆废气:喷漆、晾干工序全密闭负压收集,采用2台水帘柜预处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留存更换台账。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切割、焊接粉尘:车间密闭,粉尘自然沉降后定期收集作为一般固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废水

1.生产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水帘冷却水内部循环,仅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

2.生活污水:经两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人工湿地深度处理后排入古凤河;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

(三)噪声

1.选用低噪声型号,配套减振垫、墙体隔声;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定期维护设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1.一般固体废物:钢材边角料、切割/焊接粉尘、焊渣、废包装材料分类存放于车间专用一般固废区,全部外售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2.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油漆和稀释剂包装桶、漆渣、废手套、废抹布,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变更/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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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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