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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技术评审,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我局对3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1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3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准予备案的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859-****187
通讯地址:****中心
邮政编码:562300
附件:****2026年1月1日—2026年6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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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