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公司:
报来《长阳土****改革局关于对******公司长阳安润肝素钠产业化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长发改文〔2026〕28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长阳土****改革局备案,主要建设内容为:**肠衣肝素钠车间、研发中心等,建设肠衣加工及粗品肝素钠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及环保设施。主要产品为成品肠衣、粗品肝素钠,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各种泵、风机、冷冻机、变压器、空压机等。项目建成后可年加工猪小肠1500万根,年生产成品肠衣258.62万把、粗品肝素钠10000亿单位(折合11111公斤)。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事必得****公司)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3815.5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729.64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503.36万千瓦时、热力93695.8吉焦,年耗新水25.06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