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财政局企业行政合规经营指导清单(2026年)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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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1 提供真实的投标材料 1.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报告;
2.提供虚假的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3.提供虚假业绩;
4.提供虚假的资质、认证证书、检测检验报告、参数等证明文件;
5.提供虚假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在经营活动的重大违法记录、瞒报信用状况、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投标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标书代写
2.对从第三方取得的证明文件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其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3.需要核实投标材料原件的,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
4.如实填报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承诺事项。
(1)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2)信用状况,包括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3)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如实填写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企业名称、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所属企业划型等信息。标书代写
5.****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
6.对作出的售后服务等承诺,中标、成交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践诺。
****
2 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1.拒绝、拖延向有关部门提供材料、信息;
2.不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材料、信息;
3.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阻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
3 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未按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九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
4 依法保管会计资料 1.未严格落实会计档案保管制度,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移交及销毁未履行正规流程,致使会计资料流失损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配齐防护设施,筑牢资料存放安全防线。
2.严格依规立卷归档,严守保管期限,规范调阅、移交、销毁各项审批流程。
3.定期开展自查核查,强化档案管理合规培训,压实岗位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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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伪造、变造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2.编制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单位负责人应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切实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业务,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3.对发现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时按规定检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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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守评估准则,报告真实无遗漏。 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规范评估作业全流程管理,严格遵照各项资产评估准则开展业务,完整落实现场勘查、资料核验、取证测算各环节工作,不得简化、省略必要评估程序。
2.刚性执行内部复核管控要求,坚守独立客观执业底线,不得迎合委托方诉求出具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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