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信息分类: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 |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水利局 | |
| 2026-07-01 | 发布时间:2026-07-01 15:58 | |
| 关键词: | ||
| ****水利局2025年11月-2026年6月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办理结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办理结果/数量 |
| 1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9﹞582号):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实施水利科技扶贫、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 办公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 |
| 2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 ****防御中心 | 0 |
| 3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1.《**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水政法〔2021〕342号)明确提出:大力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利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各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好重要时间节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水法治观念。 |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相关科室配合 | 9 |
| 4 | 发布水**公报 | 1.《**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信息。 2.《****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公报等信息。 | 水**管理与节水调水科 | 0 |
| 5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水利部、****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办公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 申请人可以直接登录**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61.****.89:8046/#/index/home),不需注册,不需输入密码,自行查询。 |
| 6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20﹞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机关、****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 规划建设科 | 0 |
| 7 | 省管河道(长江除外)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 河长制工作科 | 0 |
| 8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1.****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第五条:五 加强人员技术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2.水利部等9部委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第十七条强化技术指导: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 | 农村水利科 ****管理站 | 0 |
| 9 | 市级水**节约、保护、管理信息服务 | 1.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调度管理办法》、《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技术指南》( ****水利厅相关文件要求,由省水文局负责承担全省用水总量统计、水**公报编制、水**水环境水生态监测评价、地下水监测评价等。 2.《**省水文条例》: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 水**管理与节水调水科 | 0 |
| 10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1.****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总站****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总站负责具体落实。****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总站具体落实。 ****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 ****防御中心 **市储运站 ****管理中心 | 0 |
| 11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 办公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 0 |
| 12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省****委员会****研究院设立“****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 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9 |
| 13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 1、《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水**管理与节水调水科 | 2 |
| 14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水**管理与节水调水科 | 1 |
| 15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 水**管理与节水调水科 市城管局、市发改委、****信息化局等成员单位 | 3 |
| 16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目录的划分,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属水行****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一)已填写的《**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入场交易申请表》(此表可以从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下载)原件;(二)招标报告原件(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三)项目审批、核准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四)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项目所属水行****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材料后进行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入场申请表中出具备案意见。 | 规划建设科 | 0 |
| 17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章 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4.关于**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66号) 第二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我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便监督管理。 | 规划建设科 | 2 |
| 1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长制工作科 | 0 |
| 19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4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河长制工作科 | 0 |
| 2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 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21 |
| 2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 市****监督站 | 0 |
| 22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市****监督站 | 0 |
| 23 | 采砂许可证发放 | 1.《**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发放;其他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河道采砂涉及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管理局和长**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委员会印制。 | 河长制工作科 | 0 |
| 24 | 泵站工程技术培训、咨询、推广服务 | 1.《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泵站设计应吸取实践经验,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遵循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2.《****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机关附属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皖编字﹝91﹞121号):负责为全省防汛抗旱排涝紧急任务服务,****排灌站规划和管理。 3.《关****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06﹞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 ****中心 | 0 |
| 25 | 节水灌溉与农田排水新技术示范推广 | 1.《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六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第三十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2.《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农[2018]54号):****试验站网建设及灌溉试验成果推广应用,分区分类科学确定灌溉定额并建立定期发布制度,指导科学灌溉。 | 农村水利科 ****管理站 | 0 |
| 26 | 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执法监督科 | 0 |
| 2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法规及技术咨询 | 1.《省水利厅关于印****管理总站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40号)第一条:贯彻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参与拟定全省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管理办法。第三条:参与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策研究、建设完善,参与指导全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第四条:承担全省农村饮水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2.《**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第九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农村水利科 宿****管理站 | 0 |
| 28 |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加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广场进行水土保持宣传,发放宣传彩页、宣传袋300余份,积极开展水土保****学校、进社区、进企业50余次,全面提升全社会水土保持法治意识。 |
| 29 | 发布水土保持公告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省实施办法》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区划**果的基础上,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 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0 |
| 30 | 市管河道防汛抗旱及供水服务 | 1.《关于整合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批复》(宿编〔2010〕22号):负责新汴河、奎濉河、沱河工程控制运用、工程管理养护,按照市防指调度命令,实施防汛调度。 2.《****政府关于修订的决定》(省政府令68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 ****中心 ****中心 ****中心 | 淮水北调工程开机一次,调水量:727万方 |
| 3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附件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9年5月1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七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规划建设科 | 0 |
| 32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 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2 |
| 33 |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 规划建设科 | 0 |
| 34 |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3.1款: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规划建设科 | 0 |
| 35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发布,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六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 河长制工作科 | 7 |
| 3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11 |
| 37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河长制工作科 | 1 |
| 38 | 建设项目水**论证 | 1.《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3.《**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 水**管理与节水调水科 | 1 |
| 39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河长制工作科 | 0 |
| 40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3.《**省实施办法》(2022年3月25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 河长制工作科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