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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60/2026-02916 | 分 类 | 建设用地预审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6-06-29 |
| 标 题 | ****机场高速公路**至苏皖省界段 | ||
| 文 号 | 苏自然资承预〔2026〕2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苏自然资承预〔2026〕2号
******厅关于**至禄口机场
高速公路**至苏皖省界段建设用地
预审意见的复函
****规划局:
《****机场高速公路**至苏皖省界段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淮自然资〔2026〕5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自然**部 ****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受自然**部委托,经我厅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机场高速公路**至苏皖省界段项目(项目代码:****)已列入《**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23—2035年)》(苏政复〔2023〕53号)。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61.6062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53.4362公顷(耕地40.5388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3.0196公顷)、建设用地6.6254公顷、未利用地1.5446公顷。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有关用地标准,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本预审意见是自然**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自然**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〇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厅
2026年6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金禄****公司。
**** 202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