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批〔2026〕13号
**荷丰****公司:
你单位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市**区武乐镇东南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水**论证表(B)》(以下简称《论证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已审定的《论证表》,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市**区武乐镇东南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位于**市**区武乐镇东南村,属于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实施整治后,预计新增水面积为386.46亩,取水水源1为石塘河位于**市**区武乐镇东南村(东经109°50'21",北纬23°06'19"),取水水源2郁江位于**市**区武乐镇东南村(东经109°51'39",北纬23°05'43"),项目申请取水量为35.26万 m3/年。符合用水定额要求。
二、该项目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用水,早稻用水指标445m3/亩满足《****水利厅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桂水**﹝2026﹞6号)桂中早稻(格田灌溉)≤445m3/亩用水定额;晚稻用水指标595m3/亩满足《****水利厅关于印发〈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桂水**﹝2026﹞6号)桂中晚稻(格田灌溉)≤595m3 /亩用水定额,取用水合理。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35.26万m3。
三、该项目无退水,主要为田间蒸发及下渗。
四、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总量、河流水文情势、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单位应落实《论证表》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五、该项目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三个月内,需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申请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建设取水工程期为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建设取水,过时取水必须重新论证。
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加强取用水管理,做好取水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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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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