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沙田厂区五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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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沙田厂区五金制品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沙田镇田头村**中一路65号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锐****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37286平方米。项目年产五金制品4353.5吨。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产生的药槽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多用炉除油水和湿式除尘用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和喷淋塔用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蒸发浓缩液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DA001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的排放限值;DA002和DA005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DA003~DA007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四)项目西北面、西南面靠近居民楼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浮油、油槽底泥、废油1、废油2、废真空油、废矿物油、废油桶、废药剂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高浓度废液、废切削液、含油废水、废渣、废活性炭、废弃超滤膜、反渗透膜、污泥、废镍基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