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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1889307 | 建设单位法人:张帼洞 |
| 张帼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开发区,**大道东300米 |
| ****塑料改性材料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5.019167 纬度: 37.02277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2-14 |
| 邢环平审〔202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1********1889307001Z |
| 2026-02-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188930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1********1889307 | 验收监测单位:**蓝思锐****公司 |
| ****0501MA0GBYRL8L | 竣工时间:2026-04-15 |
| 2026-04-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01 |
| 2026-05-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9918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5%,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新增生产设备:高速捏合机2台、双螺杆挤出机2台、研磨机2台,新增塑料改性材料5000吨。扩建完成后,全厂共计年产塑料改性材料15000吨、塑料制品1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5%,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新增生产设备:高速捏合机2台、双螺杆挤出机2台、研磨机2台,新增塑料改性材料5000吨。扩建完成后,全厂共计年产塑料改性材料15000吨、塑料制品100吨。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原料储存 项目生产以聚丙烯、聚乙烯、钙粉、元明粉、石蜡为原料,均为袋装,由汽车运输进厂后,通过人工搬运至原料区,待生产时取用。 (2)研磨 生产设备:研磨机 为保证产品质量,需对外购元明粉进行研磨处理,达到合适粒径后方可生产。 (3)捏合 将外购的聚丙烯、钙粉、石蜡(或聚乙烯、研磨后的元明粉、石蜡)拆包后,将原料按比例称量,通过的进料斗投入密闭高速捏合机内进行捏合处理。项目捏合温度控制在80~100℃,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需要对捏合机进行冷却,采用循环冷却水进行冷却。 (4)挤出造粒 捏合后的物料在双螺杆挤出机料仓内电加热至140℃熔融,熔融后的物料在双螺杆作用下将物料挤出料仓,通过出料口切粒工段,完成造粒。造粒成型后利用循环冷却水对其进行降温,使其最后定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消耗。 (5)检验 人工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至捏合工序;合格品作为成品,入库待售。 | 实际建设情况:(1)原料储存 项目生产以聚丙烯、聚乙烯、钙粉、元明粉、石蜡为原料,均为袋装,由汽车运输进厂后,通过人工搬运至原料区,待生产时取用。 (2)研磨 生产设备:研磨机 为保证产品质量,需对外购元明粉进行研磨处理,达到合适粒径后方可生产。 (3)捏合 将外购的聚丙烯、钙粉、石蜡(或聚乙烯、研磨后的元明粉、石蜡)拆包后,将原料按比例称量,通过的进料斗投入密闭高速捏合机内进行捏合处理。项目捏合温度控制在80~100℃,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需要对捏合机进行冷却,采用循环冷却水进行冷却。 (4)挤出造粒 捏合后的物料在双螺杆挤出机料仓内电加热至140℃熔融,熔融后的物料在双螺杆作用下将物料挤出料仓,通过出料口切粒工段,完成造粒。造粒成型后利用循环冷却水对其进行降温,使其最后定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消耗。 (5)检验 人工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至捏合工序;合格品作为成品,入库待售。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研磨废气、捏合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挤出、造粒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干式过滤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中15m高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密闭措施,厂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其修改单;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其修改单,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房外设置监控点);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产生的喷淋废液和浮渣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厂区设防渗早厕,定期清掏。 噪声:主要为设备及风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废包装、废布袋分类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合格品、除尘灰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捏合工序;喷淋塔废液和浮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研磨废气、捏合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挤出、造粒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经集气罩+管道+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干式过滤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排气筒(DA001)排放。 经检测,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同时满足(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3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无组织废气加强有组织废气收集,加强车间密闭。 经检测,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其修改单(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其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 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10.0mg/m3)。 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 已落实,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产生的喷淋废液和浮渣作为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由资质单位转移、处置;****水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已落实,项目通过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经检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 项目一般固废:废包装、废布袋分类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合格品、除尘灰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捏合工序;危险废物:喷淋塔废液和浮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环保验收档案要依法依规公开、报备。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项目环保验收档案要依法依规公开、报备。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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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废气治理设施 | 研磨废气、捏合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挤出、造粒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排放口(DA001),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同时满足(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3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研磨废气、捏合过程进料口、出料口、挤出造料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干式过滤箱+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正常检测 |
| 研磨废气、捏合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挤出、造粒过程进料口、出料口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干式过滤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对现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改建,项目与现有工程共用一根排气筒(DA001)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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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