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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984328D | 建设单位法人:孟凡足 |
| 新才叶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企石镇 |
| **省**市企石镇上洞宏业路10号1号楼101室 |
| ****(迁扩建)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2-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53-C1953-塑料鞋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企石镇 **省**市企石镇上洞宏业路10号1号楼101室 |
| 经度:114.061********222 纬度: 23.067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04 |
| 东环建〔2023〕42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3-10-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984328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914********984328D |
| ****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419543X | 竣工时间:2023-10-21 |
| 2023-10-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3-10-24 |
| 2024-01-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2-0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74177 |
| 迁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迁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EVA鞋底240万双、鞋面20万双、橡胶鞋底35万双、成品鞋20万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EVA鞋底240万双、鞋面20万双、橡胶鞋底35万双、成品鞋20万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投料、混料→密炼→混炼→造粒→冷却→切粒→发泡→烘烤→打磨→油压成型→修边→手工包装; 外发印刷→定型→包装; 混料→冷却→裁断→油压成型→修改→整理→手工包装; 车缝→拉帮→定型→压底→贴合→烘烤→冷冻→手工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投料、混料→密炼→混炼→造粒→冷却→切粒→发泡→烘烤→打磨→油压成型→修边→手工包装; 混料→冷却→裁断→油压成型→修改→整理→手工包装; 车缝→拉帮→定型→压底→贴合→烘烤→冷冻→手工包装 |
| 本期验收相比环评少了鞋面的生产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密炼、混炼、造粒、发泡、油压成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 6 现有和**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一氧化碳有组织排放执行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一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一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贴合、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总 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2010)第二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2010)无组织排放限值。燃气锅炉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21〕461 号)中的排放限值(全省**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达到 50 毫克/立方米),其余污染物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投料、破碎、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项目实际使用低VOCs含量的TPU塑胶粒、色母、PP塑胶片材,不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项目发泡、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生物滴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8米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项目混料、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生物滴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8米高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项目贴合、烘烤、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生物滴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8米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38米高的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项目锅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由38米高的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项目厨房油烟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20米高的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加强车间管理;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采取加强车间管理;项目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加强车间管理。经检测,项目混炼、发泡、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贴合、烘烤工序产生的总VOCs排放达到**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发泡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一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发泡产生的CO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氮氧化物排放达到《****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全省**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其余污染物排放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厨房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表3规定的限值。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胶水罐已签订合同****公司处置,厂内独立设置了危废仓库,危废仓库地面及墙壁涂有防渗层,顶部防水、防晒,废活性炭、废胶水罐,存放在危废仓库,危废仓库门槛高出地面约10厘米,能暂存泄漏液体,仓库门及内墙上均张贴所储存危废的标识、标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水喷淋捞渣、塑胶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树脂、生物滴滤污泥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废仓库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设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符合环保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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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7241 | 0.4545 | 0 | 0 | 0.724 | 0.72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927 | 0.439 | 0 | 0 | 0.093 | 0.093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CODcr排放浓度155~196mg/m3,BOD5排放浓度55.0~72.5mg/m3,SS排放浓度104~120mg/m3,氨氮排放浓度8.48~9.84mg/m3,总磷排放浓度3.01~4.66mg/m3,动植物油排放浓度5.02~6.56mg/m3,LAS排放浓度4.54~6.28mg/m3 |
| 1 | DA001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一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较严值;CO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生物滴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9~1.34mg/m3、氨排放浓度0.25mg/m3、CO排放浓度20mg/m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549~977无量纲 | |
| 2 | DA002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生物滴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92~1.18mg/m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549~977无量纲 | |
| 3 | DA003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7-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生物滴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32~1.49mg/m3、总VOCs排放浓度0.09~0.12mg/m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549~977无量纲 | |
| 4 | DA004废气排气筒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水喷淋”装置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颗粒物排放浓度2.6~3.8mg/m3 | |
| 5 | DA005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燃气锅炉 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 限值 | 高空排放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颗粒物排放浓度1.2~1.7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9~24mg/m3 | |
| 6 | DA006废气排气筒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大型标准限值 | 油烟净化器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检测结果为:油烟排放浓度0.41~1.2mg/m3 |
| 1 | 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治理措施 | 监测时间2023.****.25、2023.****.26,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6~59dB (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6~48dB (A)。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已落实。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胶水罐已签订合同****公司处置,厂内独立设置了危废仓库,危废仓库地面及墙壁涂有防渗层,顶部防水、防晒,废活性炭、废胶水罐,存放在危废仓库,危废仓库门槛高出地面约10厘米,能暂存泄漏液体,仓库门及内墙上均张贴所储存危废的标识、标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水喷淋捞渣、塑胶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树脂、生物滴滤污泥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废仓库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设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符合环保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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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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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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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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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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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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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