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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联系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747**19
采购人于2026年6月30****公司寄来的《质疑函》,对2026年“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提出质疑。****公司进行答复,****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答复事项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未损害供应商权益,不在供应商可质疑的范围内。且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具有定制属性,非市场流通的标准货物,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范畴。而综合评分法可避免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符合政府采购的择优原则,合法合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
2026年7月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88.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