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及电器配件生产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即墨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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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汽车配件及电器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办事处环保产业园明基路16号(经八路以北、钱崮山一路以东)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皓宇****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07月02日 至 2026年07月08日
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占地面积8000m2,建筑面积8000m2,年产汽车配件7.5万件、电器配件1.5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胶、蘸胶、缠绕、固化均在密闭缠绕间进行,调漆在密闭调漆房进行,补漆在密闭补漆柜进行。模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调胶蘸胶废气、缠绕固化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一并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1)”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P1排气筒中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喷漆生产线调漆、喷漆、补漆、烘烤、喷枪清洗废气由自带集气系统收集,原料贮存废气、烘箱烘烤废气由封闭间集气系统负压收集,一并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2)”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P2排气筒中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2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及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VOCs、二甲苯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2801.5-2018)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即****公司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排放限值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品、废水性漆包装桶、废水性漆固化剂包装桶、废干燥剂、水性漆渣、废下脚料、净化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综合利用或处置;废油性漆包装桶、废稀释剂包装桶、废油性漆固化剂包装桶、油性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桶、废空压机油水混合物、废空压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且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腐防渗。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和更换耗材,规范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并存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合理布设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控点。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等。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7810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区振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2662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