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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 1 | ****环境局关于大成(**)竹基硅碳负极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肇环宁建〔2026〕9号 | 2026.7.1 | **** | **省**市广******园区地块十三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环境局关于大成(**)竹基硅碳负极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